问题: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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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
问题: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员企业之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成员企业,这是否意味资金池内账户间可以自由划转?
问题: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除通道资金以外所涉外汇账户的境内资金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境内收入申报?
问题:国际、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问题: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国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购汇和付汇可否在两家不同银行办理?
问题:主办企业在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问题:外汇局向申请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是否有统一格式?
问题: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结汇资金如何保留?
问题:如何理解36号文正文第三条及附件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该规定下A类成员企业还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吗?
问题:如果一境内成员公司没有贡献任何外债额度,该境内成 员公司是否享受主办企业归集的外债额度?
问题:汇发[2014]23号第七条有关外汇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问题:一些跨国公司既有子公司,也有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何解决分公司对业务的需求呢?
问题:直投项下资金、外债资金实现意愿结汇后,所得人民币是否可以存定期或者购买理财产品?
问题:汇发[2014]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其中的“净”头寸的背景及含义是什么?
问题:随着外汇改革的深入,未来时间内有些政策若是更优于23号文件规定,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