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境内成员公司没有贡献任何外债额度,该境内成 员公司是否享受主办企业归集的外债额度?
第1题: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是否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
第2题:
外债比例自律试点下,成员企业是否可以部分共享其外债额度?
第3题:
根据新的外债统计口径,下列属于我国外债范畴的有( )。
A.某合资企业中外商所占的股份
B.境内某公司在香港发行的H股
C.财政部在香港发行的美元债券
D.境内外资银行的对外负债
E.境内外资银行的对境内企业的外币贷款
第4题:
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结汇,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理?
第5题:
跨国公司申请外债额度时,应为净资产的1倍,还是可以在净资产1倍以下的任何金额?
第6题: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外债资金是否区分外债额度来源的企业性质而适用不同的外债结汇政策? 现有外债账户是否适用意愿结汇政策?
第7题:
外债额度的部分集中,是指以成员公司为单位进行划分是否集中,还是成员公司本身的外债也可部分集中、部分不集中?
第8题:
第9题:
23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该合同是否应由成员企业共同签订的一个框架合同,针对今后由境外成员公司划入国际资金主账户资金的约定呢? 以后的资金入账,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第10题:
下面哪些属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收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