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4]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

题目
问答题
汇发[2014]23号文第四条规定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其中的“净”头寸的背景及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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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正确答案:正确

第2题:

汇发[2014]2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来源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结汇制支付?还是必须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正确答案:企业可自主选择原支付结汇制支付或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第3题: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在银行开立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能否按照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由财务公司在50%额度内境内运用?


正确答案:财务公司是在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资金运用主体是银行。

第4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的80%


正确答案:错误

第5题:

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结汇,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理?


正确答案:成员公司可通过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下开立相应子账户的方式,接收并使用此类资金。

第6题:

《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正确答案: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第7题:

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正确答案:此条政策目的主要是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为提高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益率、吸引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等创造条件。银行在使用该项资金时,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资金运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有关资金境内运用的途径、模式等,应当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等规定。不进行境内运用的该账户资金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存放境外等方式进行必要隔离,做到分账核算、内外有别、专项报告(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余额为零的,不适用上述要求)。

第8题:

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正确答案:各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自经营实际,确定10%资金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具体路径。原则上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储,90%资金调至该专户境外使用,10%资金留存境内使用。

第9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帐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净融入的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的()。

  • A、50%
  • B、80%
  • C、100%
  • D、125%

正确答案:C

第10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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