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2题:
汇发[2014]23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来源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资金,是否可按照原支付结汇制支付?还是必须意愿结汇后通过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
第3题: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在银行开立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能否按照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由财务公司在50%额度内境内运用?
第4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的80%
第5题:
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结汇,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理?
第6题:
《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第7题:
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第8题:
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第9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帐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净融入的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的()。
第10题: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吸收的存款,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