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第1题:
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第2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3题:
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
第4题:
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开户数量均不能超过3个。
第5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6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与下列哪些账户资金往来自由。()
第7题:
《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第8题:
对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如何填报交易编码?
第9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的80%
第10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需要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