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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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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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目前合作银行分行的资金每日需上存至总行,由总行统收统支,请问10%额度内资金如何实现境内运用?


正确答案:各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自经营实际,确定10%资金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具体路径。原则上银行分行吸收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应当按日全额上收总行,由总行在境外开立专户存储,90%资金调至该专户境外使用,10%资金留存境内使用。

第2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正确答案:正确

第3题:

汇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


正确答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不能无限延长。

第4题:

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开户数量均不能超过3个。


正确答案:错误

第5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 A、5
  • B、10
  • C、15
  • D、20

正确答案:B

第6题:

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与下列哪些账户资金往来自由。()

  • A、国际外汇资金主帐户
  • B、国内外汇资金主帐户
  • C、NRA账户
  • D、境外资金

正确答案:A,C,D

第7题:

《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正确答案: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第8题:

对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如何填报交易编码?


正确答案: 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23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关于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具体而言,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境内资金划转按如下要求填写交易编码:
一是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归还)、322041(利息支付);
二是当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第9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的80%


正确答案:错误

第10题:

跨国公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需要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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