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3号文件第七条,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要求,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均为从事贸易的企业,且进入名录的A类企业。但对于不从事货物贸易,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是否意味没有办法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
第1题:
成员公司是否可在主办企业所在地合作银行的其他分行开立账户并将资金划入资金池内,而无须一定要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
第2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3题: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是否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
第4题:
广东省银行是否可以为异地企业开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账户?()
第5题:
关于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第6题:
如何理解36号文正文第三条及附件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该规定下A类成员企业还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吗?
第7题:
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以下描述准确的是()
第8题:
主办企业在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第9题:
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以指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即境外主办企业
第10题:
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