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诉讼主体有外国人
B、诉讼客体是涉外法律关系
C、引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
D、诉讼程序涉及司法协助
E、法院有责任适用外国法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
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或组织
B.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
C.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
D.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国外E.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地点在国外
在我国,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外国因素是()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B.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我国领域内
C.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我国自然人或法人
下列情形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A.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B.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国外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C.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D.发生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在国内产生后果
E.以上都正确
在国际私法中,涉外民事关系可以包括下列情形:( )。
A.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
B.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
C.民事纠纷在外国法院受理
D.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
E.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国际私法主讲:刘海江班级:2007、2008级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贯彻整个国际私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法律冲突问题。本章主要从整体上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渊源、基本原则及体系等作了阐述。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涉外民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体系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在实践中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更宽松:也包括第三人涉外,当事人涉及港澳台,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域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开设的分公司,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案例1.1】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4.【法域(territoriallegal是指t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但是在实践中,对案件涉外的认定标准有所突破:例如主体涉外也包括第三人涉外,当事人涉外也包括保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国外的自然人,域外公司在内地开设的分公司,中国内地公司在域外开设的分公司。也就是把住所和营业所当作了认定案件涉外的标准。(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法律冲突(conflictofl的含义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司法权的独立;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forumshopping)。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恰是实体法方式的优势。(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事人选择。国内直接适用的法(DirectlyApplicableLa方法(三)两种调整方式的比较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相辅相成。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的范围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一)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一,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误认为各国学说乃至立法在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是完全一致的。第二,在讨论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时,还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韩德培教授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一机两翼说”:如果说国际私法是一架飞机,其核心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核心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二)我们的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直接适用的法。三、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五、关于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分散式立法模式、专篇专章式立法模式、单行法立法模式。二、判例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英国学者戴西于1896年编著出版的冲突法论,到2006年已出至第14版。在美国,非官方的学术团体美国法学会承担了美国国际私法的编纂任务。934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比尔(Beale任报告员出版了美国冲突法重述1971年又由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里斯(Reese任报告员出版了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oftheLaw,Second,ConflictofLqwS9869年美国法学会又对之进行了修订。目前,学界又有编纂第三次重述的萌动。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三、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条约的适用,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尽管国际法要求有关缔约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义务,但是履行条约的国内程序仍然得由各国自己决定。在如何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即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问题、,各国实践不尽一致,大体上有四种做法。在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的国家中,如何处理两者的抵触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有关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国际私法条约规定了“例外条款”或“排除条款”。四、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在国际经济贸易实务领域,一般不对“习惯”(“custom”和“惯例”(“usage”)做出具体区分,但意思非常明确,即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贸易惯例,也即通常所称的商事惯例(commercialcustomorusage这些商事惯例主要是在长期商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后来又经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统一编纂和解释而得到统一。但是,国际商会曾特别警告说:这种惯例仅是私人机构所制定,不可轻率地肯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