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以前,某计算机公司招聘录用两名计算机专业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张强和李明。公司人事经理决定让他们从事市场营销工作。虽然两个人都愿意从事该项工作,但张强个性外向、热情、开朗,善于交际且主动;而李明则与之相反。1年后,张强完全适应了销售工作,且成绩出色,被提升为部门副经理;而李明表现一般,仅能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明找人事主管谈话,说他准备辞职,对营销工作早巳不感兴趣。人事主管私下了解,得知李明有极强的创新精神,高中时就获得过科技发明奖。人事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找李明作了一番长谈后,将李明调到公司研

题目

3年以前,某计算机公司招聘录用两名计算机专业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张强和李明。公司人事经理决定让他们从事市场营销工作。虽然两个人都愿意从事该项工作,但张强个性外向、热情、开朗,善于交际且主动;而李明则与之相反。1年后,张强完全适应了销售工作,且成绩出色,被提升为部门副经理;而李明表现一般,仅能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明找人事主管谈话,说他准备辞职,对营销工作早巳不感兴趣。人事主管私下了解,得知李明有极强的创新精神,高中时就获得过科技发明奖。人事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找李明作了一番长谈后,将李明调到公司研究开发部工作。李明到新的工作部门不到1年,两项发明就为公司创利20多万元。从这一案例中.你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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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共用题干
张强夫妇生有一子张瑞,一女张欣。两个孩子先后成家,张欣嫁给李明。由于张瑞在外地工作,张强夫妇一直住在张欣家里,由张欣夫妇照料。2012年张欣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李明通知张瑞将父母接回家,但是张瑞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也不给付生活费。无奈之下,李明只好继续赡养岳父母。2015年,张强夫妇双双离开人世,留下了一笔遗产,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张瑞和李明产生了纠纷,二人诉至法院。根据案例回答45~47题。

关于李明和张强夫妇之间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明不得作为张强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李明与张强夫妇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C:李明与张强夫妇之间没有赡养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D:李明与张强夫妇之间可以相互继承

答案:C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明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强夫妇的遗产。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李明和张强夫妇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李明尽了赡养的主要义务,享有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这里只是李明对张强夫妇享有继承权,张强夫妇对李明并不具有继承权,故他们之间不能相互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题中李明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而张瑞在有扶养能力的条件下,拒绝扶养,其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第2题:

共用题干
某软件开发公司三年前招聘招收了刚刚毕业的学计算机的王某和赵某,人事经理决定让他们从事计算机软件的推销工作。从工作申请表和面试等人事资料看,王某和赵某虽然都想从事这项推销工作,但他们之间明显地表现出个体差异。王某很显然是外倾性格,热情、开朗、善交际、积极主动;赵某则表现出内倾性格,爱思考、不愿与人多说话,喜欢独处。一年后王某看起来很快适应了销售工作,得心应手成绩出色,工作局面已经打开,不久将提升为部门经理;赵某虽然也能完成交给的任务,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后不久,赵某就找人事经理谈话,说他不想干了,准备辞职。人事经理让他说出理由,赵某也说不出个原因来。但其中有一点,人事经理已领悟出来,那就是赵某可能性格不适合销售工作。人事经理私下了解到,赵某有很强的钻研精神,很善于搞些发明创造。据说,他在中学时还获得少年科技发明奖,这种创造冲动他一直保持着。因此这位人事经理与总经理商谈之后,把赵某单独请到家里,吃完饭后,与他长谈了一次,最后决定让他去研究开发部。在赵某调到研究开发部的年底,他的两项发明已为公司创收近3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例中,赵某更换岗位后,工作满意度提高由()因素决定。
A:公平的待遇
B:工作的挑战性
C:良好的环境
D:员工人格与工作搭配

答案:D
解析:
员工的人格与工作的匹配能够提高工作满意度,员工会发现自己的能力、特长、风格正好符合工作的要求,并且在这些工作中更有可能获得成功,从而体验到快乐,获得满足感。
王某是典型的外向性人格,性格特征表现为热情、开朗、善交际、积极主动。喜欢独处属于内向性人格的性格特征。
从本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组织中的个体在心理行为上存在差异;工作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受工作满意度影响;在组织中,信息沟通非常重要。
在组织行为学中,人格是理解员工的思想、情感、行为方式以及对组织和工作的态度的重要因素。研究表明人格对于职业选择、工作满意度、领导、工作绩效等诸多方面都有影响。王某是典型的外向性人格,热情、开朗、善交际、积极主动,适于从事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更适合推销工作;赵某则是典型的内向性人格,爱思考、不愿与人多说话,喜欢独处,适于从事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工作,更适合研究开发工作。
公司的人事经理能够从申请表上看出员工的个性特征,并且在发现员工由于人格与职位不匹配导致潜能得不到发挥时,能根据员工的个性进行适当的调整,将员工安排到更适合发挥其能力的岗位上,说明该人事经理能合理的配置员工。
下行沟通是指信息由团体或组织中具有较高权威的层级流向权威较低的层级的沟通过程。各级主管向下级指派任务、指挥工作、提出问题、评价绩效,都是下行沟通。

第3题:

阳光公司的职工李明做出下列哪一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后,不需要对阳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李明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B.李明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C.李明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的有关约定

D.李明的工作业绩较差,致使公司损失了一位重要客户


参考答案:D

第4题: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心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
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会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案例中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组成。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B.职工代表

C.企业方面代表

D.工会代表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则。所以ACD正确,B为干扰项,应为工会代表,B错误。

第5题:

2009年1月1日,李明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其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服装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服装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查看材料

A.予以受理
B.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C.不予受理
D.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答案:C,D
解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6题:

共用题干
张强夫妇生有一子张瑞,一女张欣。两个孩子先后成家,张欣嫁给李明。由于张瑞在外地工作,张强夫妇一直住在张欣家里,由张欣夫妇照料。2012年张欣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李明通知张瑞将父母接回家,但是张瑞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也不给付生活费。无奈之下,李明只好继续赡养岳父母。2015年,张强夫妇双双离开人世,留下了一笔遗产,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张瑞和李明产生了纠纷,二人诉至法院。根据案例回答45~47题。

关于本案中张强夫妇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明和张瑞之间应当平均分配
B:李明可以适当多分张强夫妇的遗产
C:可以少分给张瑞遗产
D:可以不分给张瑞遗产

答案:A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明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强夫妇的遗产。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李明和张强夫妇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李明尽了赡养的主要义务,享有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这里只是李明对张强夫妇享有继承权,张强夫妇对李明并不具有继承权,故他们之间不能相互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题中李明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而张瑞在有扶养能力的条件下,拒绝扶养,其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第7题: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心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
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会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对于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 )。


A.应当受理

B.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C.不予受理

D.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问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案例中李明已超过申请有效时间,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以CD正确。AB为干扰项,错误。

第8题:

案例分析21几三年前,先科电子计算机公司通过公开招聘,录用了两名刚毕业的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张强和李佳,公司人事经理决定让他们从事市场营销工作。从工作申请表和面谈过程反映的情况来看,张强和李佳虽然都愿意从事计算机推销工作,但两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个性差异。张强很显然是外倾性格,热情、开朗、善交际、积极主动;而李佳则是内倾性格,爱思考、不愿与别人多说话、喜欢独处。一年之后,张强已完全适应了销售工作,得心应手,成绩出色,工作局面已经打开,并被提升为部门副经理。李佳表现则很一般,虽然能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过了一段时间,李佳找人事主管谈话,说他不想再干下去,准备辞职,至于为什么要辞职,他也说不清原因,但有一点很清楚:他对营销工作早已不感兴趣了。人事主管私下里作了一番了解,得知李佳钻研精神很强,善于搞发明创造。据说他高中时还获得过科技发明奖,至今他还仍保持有这种创造的冲动。人事主管与公司总经理作了一番商谈,然后把李佳单独请到自己家里吃饭,与他进行了交谈,后决定调李佳到公司研究开发部工作。在李佳调到研究开发部后不到一年,他的两项发明就为公司创利达二十多万元。问题:1.为什么张强能适应销售性工作,但李佳就不能?2.如果你是公司管理者,你如何解决李佳提出辞职的问题?3.从这一案例中,你能得到什么启示?


参考答案:1.本案例中,张强能够适应销售工作,而李佳不能,主要原因在于,二者虽然都是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但在能力和性格上存在显著差异。张强,性格外倾,富有交际能力,这些正是营销工作所需要的,是营销员必须具备的素质。正是因为张强的心理素质与工作要求相匹配,他才会得心应手,工作成绩突出。
而李佳性格内倾,有创造发明才能,他的这些心理素质适合于做研究开发工作,这样,他在营销方面成绩一般是不奇怪的。 说到要辞职, 也可以理解。而当李佳调到研究开发部后, 不久就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创造了很大利润,这正说明李佳适合做研究开发工作。
2.如果我是管理者,遇到李佳辞职这件事时,我会私下里去了解李佳为什么要辞职,他的兴趣、能力、性格、气质和志向等心理素质状况,量体裁衣,把李佳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发挥他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
3.这一案例的启示是:组织中的个体在心理和行为上都存在个体差异,管理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去了解这些个体差异并因势利导,根据每个人的性格、兴趣、能力和技能,适当安排工作任务,使人与事相适应,即个体的心理素质符合工作任务所要求的能力和气质等条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人的潜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组织效能,完成组织目标。

第9题:

共用题干
李明于2009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服装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服装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应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提出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60日
B:3个月
C:半年
D:1年

答案:D
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而代表组成。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中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②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10题:

2009年1月1日,李明经招聘进入东方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发现李明在外开办了一家与其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东方服装公司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东方服装公司3月底交给李明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李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明签字,一份给李明,一份留存公司。李明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2011年3月。李明自己开办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他提出希望回东方服装公司继续工作,遭到拒绝。2011年4月底,李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东方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中所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组成。查看材料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B.职工代表
C.企业方面代表
D.工会代表

答案:A,C,D
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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