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夫妇生有一子张瑞,一女张欣。两个孩子先后成家,张欣嫁给李明。

题目

张强夫妇生有一子张瑞,一女张欣。两个孩子先后成家,张欣嫁给李明。由于张瑞在外地工作,张强夫妇一直住在张欣家里,由张欣夫妇照料。2012年张欣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李明通知张瑞将父母接回家,但是张瑞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也不给付生活费。无奈之下,李明只好继续赡养岳父母。2015年,张强夫妇双双离开人世,留下了一笔遗产,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张瑞和李明产生了纠纷,二人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中张强夫妇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明和张瑞之间应当平均分配
  • B、李明可以适当多分张强夫妇的遗产
  • C、可以少分给张瑞遗产
  • D、可以不分给张瑞遗产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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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生有一子张飞龙,一女张玉凤,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张飞龙有一女儿,张玉凤有两个儿子。张某一直单独生活。2008年张玉凤因车祸去世,张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大笔遗产。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 )

A.张飞龙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张飞龙、张玉凤均有权继承,但因张玉凤已死,其份额由配偶张玉凤之夫继承

C.张玉凤先于张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替其母张玉凤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D.张某生前十分疼爱张玉凤,其遗产应由张玉凤的两个儿子继承


正确答案:C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玉凤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

第2题:

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年仅8岁,随张某和李某生活。张某后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3年,上述所有子女均已成年。张某被宣告死亡,张某的汽车被张二继承,张二将之卖给刘某。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李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张某若被宣告死亡,张大、张二以及李某的女儿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某若又出现,只要李某未再婚,无论李某是否愿意,二人的婚姻关系均自动恢复

D.张某若又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参考答案:B

第3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李某可以依据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继承人李某在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要等办理完过户登记后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4题:

张欣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为居住用房,张欣自住;另外一套为商铺,出租每月收取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320000元,张欣应该缴纳( )增值税。

A.4571.43 
B.4729.1
C.9320.39 
D.15238.1

答案:D
解析:
应纳税额=320000/(1+5%)×5%=15238.1(元)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强夫妇生有一子张瑞,一女张欣。两个孩子先后成家,张欣嫁给李明。由于张瑞在外地工作,张强夫妇一直住在张欣家里,由张欣夫妇照料。2012年张欣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李明通知张瑞将父母接回家,但是张瑞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也不给付生活费。无奈之下,李明只好继续赡养岳父母。2015年,张强夫妇双双离开人世,留下了一笔遗产,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张瑞和李明产生了纠纷,二人诉至法院。根据案例回答45~47题。

关于李明和张强夫妇之间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明不得作为张强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李明与张强夫妇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C:李明与张强夫妇之间没有赡养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D:李明与张强夫妇之间可以相互继承

答案:C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明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强夫妇的遗产。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李明和张强夫妇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李明尽了赡养的主要义务,享有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这里只是李明对张强夫妇享有继承权,张强夫妇对李明并不具有继承权,故他们之间不能相互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题中李明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而张瑞在有扶养能力的条件下,拒绝扶养,其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第6题:

张英7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偶、父母均已逝世。张英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后张兰因病去世。张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强有一子。张亮婚后无子女。2007年张英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张凤英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张凤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张英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张兰、张强、张亮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张亮在张英去世后病故,后于张英死亡,张亮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张兰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张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张强、女婿及张亮的妻子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一些。

第7题:

关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B.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C.一对夫妇只准生一个孩子

D.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居民可以生两个孩子

E.有实际困难的农村夫妇可以生两个以上孩子


正确答案:ABD

第8题:

张欣是甲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团体业务部的销售员工, 在北京旅游时遇见住在北京的老同学刘琼, 得知刘琼目前自己在北京经营一家公司, 张欣大喜, 马上跟刘琼游说向她所在的分公司购买团体保险, 帮老朋友增加业绩。 请问张欣的行为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吗? ( )

A. 符合

B. 不符合


参考答案:B

第9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E.李某不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答案:A,C
解析:
AE两项,《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某已经通过遗嘱将房产处分给李某,因此,李某可以通过张某遗嘱继承该房产。
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因此,丙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对张某遗嘱处分之外的遗产主张权利。
CD两项,《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在张某死亡时继承人已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第10题:

张欣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自住,另外一套别墅出租,每月收取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32000元,张欣应该缴纳( )元增值税。
  

A.0
B.457.14
C.932.04 
D.1523.81

答案:A
解析:
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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