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不育的夫妻收养孩子后又生了孩子,之前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第1题:
关于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A.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即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B.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及养父母养子女的生活实际情况。
C.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一律应当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
D.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其达成收养关系的协议。
第2题:
胡某于1992年从福利院领回一个两岁男孩作为养子,但是孩子好玩,学习成绩差,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这种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第3题:
下列有关收养关系的解除不正确的是()
A.送养人不可以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B.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C.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D.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关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是在送养人、收养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
B.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C.协议解除是基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制订的
D.收养人和送养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第7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第8题: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有关收养人的行为,下列正确的是()
A.收养人有殴打、虐待被收养人的,送养人可以单方解除收养
B.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C.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要求送养人或被收养人支付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费用
D.收养人不得以收养的名义买卖儿童
第9题:
第10题:
哪些孩子可以成为被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