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限期某路段住户必须搬迁,应用()。
以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正确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本案中,乙市征收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某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复议前置型的案件。而且该行政行为是由甲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即甲省人民政 府作出的决定,根据甲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所以A选项不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BC选项说法正确,故不选。根 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故不当选。
某市政府因新建快速路修改城市规划,需拆迁医学院部分设施和住宅楼,致使该院及住户合法利益受到损失。为此,该院和住户应依据( )要求市政府给予补偿。
A.行政许可法
B.行政处罚法
C.物权法
D.城乡规划法
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该省乙市人民政府在乙市某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丙公司拆迁许可证,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住户不服,欲请求法律救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住户不得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B、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C、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D、住户不得请求乙市人民政府撤消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丙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A,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AC均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是可以提起诉讼的。B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D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参见教材P337。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C,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背景链接】 2014年 4月 4日,浙江宁波奉化市居敬小区一栋六层居民楼轰然坍塌,造成 1人死亡 6人受伤。媒体呼吁普查各地的老旧楼房。但问题随之而来 查出危楼,谁来出改造、安置居民的钱 ?当地政府还通知, “ 未倒塌的 25户房屋不能居住,拆除中造成的房屋内任何遗留财物毁损、遗失,住户不得要求赔偿。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居民楼塌了,当地政府的通知是 “ 住户不得要求赔偿 ” 。政府这么说有一定道理:政府不是造成居民楼垮塌的直接责任人,自然要 “ 有言在先 ” ,以免将来说不清楚。并且,住户到底有多少财产损失,恐怕也很难认定。如果政府承诺兜底,谁能担保个别住户不会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甚至 “ 无中生有 ”? 不过,政府 “ 塌楼住户不得要求补偿财物 ” 的通知仍然过于草率,很容易引起误解,让住户认为房子塌了老百姓只能自认倒霉,财产权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民楼塌了,住户留在楼里的财产并非无人负责,也并非索赔无门。 政府应积极开展人道 救助,积极提供各种公共救助服务,在紧急情况下,救助的责任首先应该由政府承担,暂时找不到人不要紧,事后追责,相信谁也跑不了,或许这才是奉化政府应秉持的态度,也是对政府责任的补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属于建筑物倒塌致他人损害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住户购买有财产保险,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至于住户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认定,自有一套申报、认证的法律程序来规范进行。 微言微语 湖南红网发表乔志峰的观点:政府眼下最需要做的,不是草率发出 “ 塌楼住户不得要求补偿财物 ” 的通知,而是将相关法规对住户进行宣讲解释,让他们安下心来,不再为索赔无门而担忧 ;积极协调对塌楼原因进行调查鉴定,厘清责任 ;寻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成其承担责任。同时,政府也应及时启动公共救助机制,向住户提供相应的政府援助。 东 方早报发表沈彬的观点:现实的危楼解决方案恐怕只能有以下两种:一是,如果危楼的开发商目前仍然存在的,政府应毫不犹豫追溯其历史责任 ;二是,对危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楼的责任主体已经无法追究,或即使追溯也没有资产赔偿的,那就要由政府全部兜底解决危楼加固、安置,不要在改造费上斤斤计较,政府应该本着民众生命至上的原则,拿出真金白银解决这柄悬在老百姓头上的剑。 【政府举措】 应急措施 第一,全力以赴救治伤员细致妥善安置群众不留死角。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切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医治伤员,事无巨细安置服务好受灾群众及周边居民, 进一步深化危旧房屋排查工作,做到排隐查患一个不留、解危除险一刻不等,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未垮塌部分楼房安全拆除。发放补贴,确保群众有食物吃有地方睡。 第三,对楼坍塌事件原因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展开。一方面,参与建设施工的 3名直接责任人员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针对房屋开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等主要环节以及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成立了由纪委(监察局 )、公安、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和专案组。 第四,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全省范围内对房屋使用安全情况开展排查,还要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如果住在使用年限超过 20年的砖混 (砖木 )房内或者遇到墙体倾斜开裂变形、抹灰突然大面积脱落的房屋,马上需要进行重点排查中公教育。 总体措施 首先,针对新建筑就必须以严格的手段对建筑质量和城市规划加以控制。应该说,中国的建筑质量和水平相较于 20年前有了很大提升,但并不意味着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就不存在了。最近几年,频繁有在建或者新建楼房倒塌的新闻见诸报端,这需要对开放商的建筑质量有着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 ,提升中国城市规划的长期坚持与执行。如果不扼制住部分官员短期的政绩冲动,在拆迁的铁锤之下,无法保证中国的楼房想长命百岁。 最后,提升政府部门监管力度。无论是城市规划朝令夕改,还是质量监管失去作用,短命建筑都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消极作为或者作为不力紧密相关。如果要想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5号楼住户对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A: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不是针对5号楼住户
B: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不具有利害关系,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的是科达公司的建楼行为
C: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还没有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现实的损害,这种损害将来才发生
D:享有,因为规划许可已经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尽管将来才发生,但必然发生
答案: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乙市征用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某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复议前置型的案件。而且该行政行为是由甲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即甲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根据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所以A选项不正确,当选。
居住在一楼的住户,在院里另外盖的房子是否算另一套住房?
正确答案:
一楼的住户,在院子里另外盖的房子,应该算在该套住房之内,而非另一套住房。其建筑面积应计入该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限期某路段住户必须搬迁,用()行文。
正确答案:
D
汶川地震中,有一所希望小学没垮塌,并且学生全部安全撤出。但其他很多学校却垮塌了,师生死伤很多,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正确答案:
首先对于汶川地震带来的各种破坏,老师认为考生首先要从感性的角度谈论这个话题,毕竟我们许多同胞在这次灾难中付出宝贵的生命,这是一件很让痛心的事情。其次,老师认为考生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论点:
(1)有一所希望小学没垮塌,并且学生全部安全撤出,说明这所希望小学的有关领导和老师们在灾害的预防和应对方面的工作做得比较好,值得赞扬。
(2)其他很多学校却垮塌了,师生死伤很多。首先表示遗憾,其次要辨证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严重灾难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这是客观因素;另一方面我们要反思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哪些方面存在不足,如防范意识、应急机制等多种因素。
(3)我们的工作重点不是追究谁的责任,更多地应该是反思,同时在未来的工作中努力避免和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