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物权概述

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可见,物权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特定物的权利。因此,首先,物权以特定物为权利客体。在不特定的物上不能设定物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须具有特定性。其次,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是指对物加以控制、管领、处分。这种控制、管领、处分既可以是对物的实体的控制,也可以是对物的价值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置,也包括法律上的使用、处置。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需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即可实现。例如,所有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依法直接对其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但权利人支配标的物并非其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当然,由于各种物权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不同,其权利人所享受的物的利益也不同。例如,所有权人得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将其物的使用价值让与他人,自己取得相应的对价,也可以将其物的交换价值让与他人,以获取信用;用益物权人得直接享受自己所取得的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益,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得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在对物加以直接支配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紧密相联的,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关系。对物的直接支配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物权是一种确认物的归属的权利,不论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归属,还是物的价值的归属,都具有排他性。一旦某物为某人享受其某一方面的利益,他人就不能同时享受同样的利益,因此,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其权利。由于物权为直接支配其物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外的一切人,义务人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协助权利人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二、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是物权本质的体现,同时也是物权区别于相关权利特别是债权的标志。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因此,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债权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何人也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对人权。(二)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物权为支配权。物权既为支配权,物权人就得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又一个重要区别。债权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未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的内容,权利人仅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因此,债权为请求权。由于物权为支配权,对同一标的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支配力,所以物权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物权为排他性的权利。(三)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从权利内容上说,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实现方式上说,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义务人的介入。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论侵害人有无过错,均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四)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物权的客体为物,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这是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绝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作为有形财产的不动产和动产这些有体物,而无形财产(如智力成果等知识产权)一般由其他法律调整,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财产权利本身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有价证券、存款单等设定的权利质押等)。因此,物的概念主要是针对有体物,但又不限于有体物的范围。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不是物,但是,与人的身体相分离的毛发牙齿等则属于物。2物一般是指有体物。依一般的解释,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例如,固体、气体、液体等。但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许多不具有“有形”的物,例如电、光波、磁波等,也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某些财产权利本身也是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3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而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劳动创造出的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非劳动产品(如钻石)。那些没有任何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物,可以是物理学上的物,但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人们不会因为它而发生法律关系。另外,物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特性,不能完全用金钱来加以衡量。4物必须是人力可以支配的物。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物,人们才能以之为客体设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那些不能或目前还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体,例如日、月、星等,虽属于有体物,且也可能具有巨大的价值,但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一)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电脑、电视、书桌这些东西平时是不动的,、但这并不是不动产。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造成价值上的贬损。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例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如果采摘了下来,那就变成了动产。钢材水泥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分类意义:第一,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第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第三,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第四,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第五,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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