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甲擅自将家中的电脑出售给丙,3天后甲才将该出售事实告知自己的父亲乙,乙对此加以了追认,表示同意出售。根据《合同法

题目
单选题
15岁的甲擅自将家中的电脑出售给丙,3天后甲才将该出售事实告知自己的父亲乙,乙对此加以了追认,表示同意出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B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可撤销,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C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待定,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D

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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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C。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根据法学理论,合同是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2题:

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
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

第3题:

甲、乙系夫妻,甲未经乙同意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如果甲的出售行为给乙造成损失,乙有权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 )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但20天后乙仍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有权( )。

A.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1)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甲已经通知乙,乙20天未表态,乙的优先购买权已经消灭,选项D不选。(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本题中,甲已经通知乙,不存在侵害乙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存在违约行为,选项B不选;即使甲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乙也无权主张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何况本案甲并无侵害乙优先购买权的行为,选项A不选。(3)不论优先购买权存不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是适用的,因此,承租人乙可以主张租赁合同对新房主丙继续有效,选项C正确。

第5题: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并当场将瓷器交给丙。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答案:C
解析:
甲乙二人虽然订立了瓷器买卖合同,但是并未交付,乙并未获得瓷器的所有权,乙对甲仅享有债权;甲已经将瓷器交付给丙,所有权从甲处转移至丙处,丙获得了瓷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性,该所有权应当归丙。

第6题:

甲5岁之子与乙6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1万元的电脑。甲误以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台同等价值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 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


A.只能要求丙返还1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1.1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甲交付电脑给丙的行为属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题要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对象和范围。因为甲交付给丙的电脑已经被丙转卖给丁,所以无法向甲返还原物,只能返还相应的价款,问题是返还1万元还是1.1万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要根据得利人的主观心态而定,如果是善意的,在损失小于得利的情形,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本题中,丙显然是善意的,所以只需返还1万元即可。故选A。

第7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第8题:

2010年6月1日,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2011年5月1日,甲因工作凋动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直接与丙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整个手续办完后,甲才电告乙房屋已经出售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主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要求甲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可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D.丙可以要求乙腾退房屋


正确答案:B
(1)选项A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选项C: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3)选项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9题:

甲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100 万元,出售一套自有房屋。乙听闻后找甲父丙协商买房事宜。乙、丙签订合同,约定丙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房款为150 万元,乙支付现金50 万元,并负责偿还甲所欠银行贷款100 万元。乙依约履行,装修入住该房屋,并还清贷款。甲知晓上述情况。现乙要求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甲要求乙撤离房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是甲的父亲故丙有权出售该房屋
B、乙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C、甲、乙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无权要求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D、乙支付房屋价款并装修入住,甲未有异议,表明甲追认了丙的无权处分行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房屋属于甲的个人不动产,甲属于产权人,因此丙虽然为甲的父亲,但无权出售该房屋。B项错误,《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属于不动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乙未取得该房屋所
有权。

C项正确,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是甲与丙签订的,甲、乙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乙无权要求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D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甲作为被代理人,未通知表示追认,应视为拒绝追认。

第10题: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谎称该电脑属于自己,以6000元的市场价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乙可以撤销该合同
D.甲可以追认该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1)合同:乙谎称电脑属于自己,将电脑当作自己的所有物处分,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2)物权:如果甲追认或乙事后取得处分权,丙可以继受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拒绝追认且乙事后无法取得处分权,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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