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初,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内部”出售营业门店和库房共计15间房产。按规定,经筛选,赵、钱、孙、李

题目
问答题
1998年初,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内部”出售营业门店和库房共计15间房产。按规定,经筛选,赵、钱、孙、李四名职工取得了该房的竞买权。四人遂串通约定:为平衡四人利益,竞买时,赵、钱、孙、三人协助李将房产买下,后再由四人均分房产。3月9日,县政府召集该项房产出售会,由赵、钱、孙、李四人参加竞买,起售价6.8万元,李应价一次6.8万元,赵、钱、孙三人一言不发,李以6.8万元的起拍价轻易买得。试分析:上述拍卖行为中有哪些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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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A

  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2题:

某次考试,赵、钱、孙、李四人的成绩统计如下:赵、钱、孙的平均分为 91 分,钱、孙、李的平均分是 89 分,赵、李的平均分是 95分,那么赵得了多少分?( )

A.85

B.94

C.97

D.98


正确答案:D

第3题:

如果赵川参加宴会,那么钱华、孙旭和李元将一起参加宴会。如果上述断定是真的,那么以下哪项也是真的?()

A、如果赵川没参加宴会,那么钱华、孙旭和李元三人中至少有一人没参加宴会。

B、如果赵川没参加宴会,那么钱华、孙旭和李元都没参加宴会。

C、如果钱华、孙旭和李元都参加了宴会,那么赵川参加了宴会。

D、如果孙旭没参加宴会,那么赵川和李元不会都参加宴会。


参考答案:D

第4题:

某单位重视对年轻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在一次培训计划中,单位负责人决定在赵、钱、孙、李、周、吴六人中挑几名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选需要满足下列要求:赵、李两人中只挑一人参加;李、孙两人中也只挑一人参加;赵、钱两人中至少挑一人参加,赵、周、吴三人中需有两人参加,对钱和孙的安排要相同;如果周参加,那李也必须参加。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肯定不参加培训的人为:

A.赵、钱
B.周、吴
C.孙、李
D.李、周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题干有信息匹配特征,确定为分析推理。
第二步,分析条件,进行推理。
根据“赵、钱两人中至少挑一人参加”,可知赵和钱并非肯定不参加,排除A项;
根据“赵、周、吴三人中需有两人参加”,可知周和吴并非肯定不参加,排除B项;
根据“李、孙两人中也只挑一人参加”,可知李和孙并非肯定不参加,排除C项。

第5题:

赵、钱、孙、李四个人中既有大人也有小孩。给他们称体重时,赵、钱两人的体重几乎等于孙、李两人的体重;将钱、李对换一下,赵、李两人的体重明显大于孙、钱两人的体重,并且赵、孙两人的体重还小于钱的体重。

根据题干信息,下面哪项是赵、钱、孙、李的体重的正确顺序(由重到轻)?

A.李、钱、赵、孙

B.李、钱、孙、赵

C.钱、孙、李、赵

D.钱、赵、李、孙


正确答案:A
【答案】A。解析:根据题干可以知道,赵+钱=孙+李,赵+李>孙+钱,由此可以推出李>钱,赵>孙;又因为赵+孙钱,所以四个人的体重由重到轻就是李>钱>赵>孙。因此选A。

第6题: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合伙企业,生产加工豆类制品。为了扩大经营,合伙企业于2000年10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还款期限为1年。2001年6月经赵、钱、孙三位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李退伙。银行贷款到期时,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无力偿还,这笔银行贷款应该由( )。

A.合伙企业偿还

B.赵、钱、孙偿还

C.赵、钱、孙、李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偿还

D.赵、钱、孙、李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7题:

某大学将在赵、钱、孙、李、周、吴等6位同学中选拔几位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通过一段时问的训练考察.老师们对过6位同学形成如下共识:

(1)不选拔赵;

(2)或者选拔孙,或者不选拔钱;

(3)如果选拔李,则不选拔周;

(4)赵、钱、周都有可能被选拔出来;

(5)如果不选拔赵.则一定要选拔李;

(6)选拔孙,或者选拔吴。

据此,可以推出( )

A.选拔赵、钱、孙

B.选拔钱、孙、李

C.选拔孙、李、吴

D.选拔李、周、吴


正确答案:B
108.【解析】B。根据(1)可知不选赵,排除A。由(3)可知李和周不能同时选,排除D。由(6)可知孙和吴也不同时选,排除C。故答案为B。

第8题:

赵、钱、孙、李4人涉嫌某案被传讯。 赵说:作案者是钱。 钱说:作案者是赵。 孙说:作案者是我。 李说:作案者在我们4人中。 如果4人中有且只有一个说真话,则以下哪项断定成立?

A.作案者是赵。

B.作案者是钱。

C.作案者是孙。

D.作案者是李。


正确答案:D
解析:如果赵或钱或孙说的是真话,则李说的也是真话,由条件,4人中只有一个说真话,因此,赵、钱和孙不可能说真话,即作案者不是钱,不是赵,也不是孙。说真话的只能是李,即作案者在4人中,因此,只能是李作案。

第9题:

某市居民赵甲乙有三套住房,一套住房自家使用。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将一套住房出售给居民钱丙丁,成交价格为300万元。又将另一套三室两厅两卫的住房与居民孙戊己交换,同时,孙戊己向赵甲乙支付差价款120万元。此后,赵甲乙将此住房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居民李庚辛居住,本年全年租金为4万元。假设该省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契税税率为5%。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应缴纳契税的居民有( )。
A.赵甲乙
B.钱丙丁
C.孙戊己
D.李庚辛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由房屋产权的承受方缴纳,钱丙丁和孙戊已是契税的纳税人。

第10题:

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 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 已使用了 1年的1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 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 1台进 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 咐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 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 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 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 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 1个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 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 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 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 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 汽车为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 机被毁。
本事例中,谁对电视机具有所有权?()
A.赵 B.孙
C.李 D.李娟


答案:D
解析:
。钱与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亊行为,孙无权取得该电 视机,但李某因菩意取得而对该电视机享有所有权。 李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该电视机赠与其妹李娟,依 民法通则第128条和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故电视机在毁损之前, 其所有权应属李娟。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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