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A
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2题:
某次考试,赵、钱、孙、李四人的成绩统计如下:赵、钱、孙的平均分为 91 分,钱、孙、李的平均分是 89 分,赵、李的平均分是 95分,那么赵得了多少分?( )
A.85
B.94
C.97
D.98
第3题:
A、如果赵川没参加宴会,那么钱华、孙旭和李元三人中至少有一人没参加宴会。
B、如果赵川没参加宴会,那么钱华、孙旭和李元都没参加宴会。
C、如果钱华、孙旭和李元都参加了宴会,那么赵川参加了宴会。
D、如果孙旭没参加宴会,那么赵川和李元不会都参加宴会。
第4题:
第5题:
赵、钱、孙、李四个人中既有大人也有小孩。给他们称体重时,赵、钱两人的体重几乎等于孙、李两人的体重;将钱、李对换一下,赵、李两人的体重明显大于孙、钱两人的体重,并且赵、孙两人的体重还小于钱的体重。
根据题干信息,下面哪项是赵、钱、孙、李的体重的正确顺序(由重到轻)?
A.李、钱、赵、孙
B.李、钱、孙、赵
C.钱、孙、李、赵
D.钱、赵、李、孙
第6题: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创办一家合伙企业,生产加工豆类制品。为了扩大经营,合伙企业于2000年10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还款期限为1年。2001年6月经赵、钱、孙三位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李退伙。银行贷款到期时,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无力偿还,这笔银行贷款应该由( )。
A.合伙企业偿还
B.赵、钱、孙偿还
C.赵、钱、孙、李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偿还
D.赵、钱、孙、李承担连带责任
第7题:
某大学将在赵、钱、孙、李、周、吴等6位同学中选拔几位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通过一段时问的训练考察.老师们对过6位同学形成如下共识:
(1)不选拔赵;
(2)或者选拔孙,或者不选拔钱;
(3)如果选拔李,则不选拔周;
(4)赵、钱、周都有可能被选拔出来;
(5)如果不选拔赵.则一定要选拔李;
(6)选拔孙,或者选拔吴。
据此,可以推出( )
A.选拔赵、钱、孙
B.选拔钱、孙、李
C.选拔孙、李、吴
D.选拔李、周、吴
第8题:
赵、钱、孙、李4人涉嫌某案被传讯。 赵说:作案者是钱。 钱说:作案者是赵。 孙说:作案者是我。 李说:作案者在我们4人中。 如果4人中有且只有一个说真话,则以下哪项断定成立?
A.作案者是赵。
B.作案者是钱。
C.作案者是孙。
D.作案者是李。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