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一批,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卖方所在地,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设备后,双方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先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后,甲公司又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自己案件积压过多且甲公司自愿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将本案移送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自己管辖本案对当事人更为便利为由立案,并要求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移送本案C、甲公司

题目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一批,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卖方所在地,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设备后,双方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先向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后,甲公司又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自己案件积压过多且甲公司自愿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将本案移送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B、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自己管辖本案对当事人更为便利为由立案,并要求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移送本案
  • C、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遂裁定不予受理
  • D、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案后发现本案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已经立案,遂将本案移送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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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向荣发装修公司的住所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送移送。则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正确答案:ABC
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C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3题:

甲公司因与乙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
专家解析:正确答案:BC   题型:常识题   难易度:中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4题: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公司在丙市生产的产品落入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在乙公司设于丁市的销售部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答案: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丙市、丁市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此,选项C、D正确。甲住所地为原告住所地,因此,选项A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第5题:

以下关于管辖的做法或者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书面约定,专利转让合同出现纠纷由甲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甲公司起诉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
B:张大爷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住所地在不同的辖区的,应当由张大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甲乙夫妻二人离开户籍地A县,甲到B县打工,乙到C县打工,两年后,甲起诉乙离婚,本案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
D: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救助船舶的目的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利纠纷是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甲乙公司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无效。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受理错误。A选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中,张大爷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住所地还不在同一个辖区,张大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而不是“应当”由其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B选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中,甲乙两夫妻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甲起诉离婚,由被告乙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C县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是由被救助船舶的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

第6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拟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C.该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

D.甲公司和乙公司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解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7题:

2007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财产保险公司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本题考察点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票据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纠纷的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9题:

共用题干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张某向荣发装修公司的住所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受移送。则以下说法是正确的?()
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

第10题:

甲公司因与乙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双方就诉讼管辖权未作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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