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有()
第1题: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受案范围方面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将行政合同列入了受案范围
B.该解释用行政行为概念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这意味着中国的实在法已经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弃之不用
C.将行政指导列入了受案范围
D.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了受案范围
第2题:
下面有关受案范围的提法,正确的是:
A.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窄于法定受案范围
B.在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时,要着眼于内容和内在的特征,而不是名称
C.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属于行政法上的人身权的范围,所以,侵害了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D.就权利标准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保护范围比行政诉讼法要宽
第3题:
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行政处罚行为
B.行政立法行为
C.行政许可行为
D.行政征收行为
第4题: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述方式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
B、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方式
C、在列举式的规定中,既有正面的肯定方式也有反面的否定方式
D、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概括式
第5题:
第6题:
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不尽相同。在英美法系和法国主要是通过判例来确定,在其他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以制定法来确定。通过制定法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列举式。包括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即采用在行政诉讼和单行的法律、法规中逐一列举,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法院受理,哪些案件不能由法院受理。列举式的优点是范围明确,易于掌握,缺点是列举的不周延性,范围相对狭窄,不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概括式。即仅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凡符合这一条款要求的行政案件,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括式的优点是范围广泛,能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其局限性是范围不明确,界限不易确定,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司法能力才不会导致行政诉讼受案的无限扩大。
(3)混合式。即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法律先作概括规定,然后否定式的具体排除。这种方式吸收了前两种方式的优点而避免其缺点,不失为一种好方式。除这种混合式外,还有下文所述我国的混合规定模式。
第7题:
第8题: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具体行政行为
B外部行政行为
第9题: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有:()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国防、外交行为
第10题:
A.60日,30日
B.90日,30日
C.30日,30日
D.60日,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