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述方式正确的有()
第1题:
下列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收容审查
B.劳动教养
C.逮捕
D.行政拘留
第2题: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述方式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
B、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方式
C、在列举式的规定中,既有正面的肯定方式也有反面的否定方式
D、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概括式
第3题:
A. 行为标准
B. 事实标准
C. 权利标准
D. 法律标准
第4题:
第5题: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比,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政复议范围更大
B.行政诉讼范围更大
C.二者的范围相同
D.二者的范围基本上一致
第6题:
A、并非绝对无效
B、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C、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D、绝对无效
第7题: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
A.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质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诉论是司法行为
B.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是不同的
C.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
D.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致
E.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为司法行为
第8题:
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不尽相同。在英美法系和法国主要是通过判例来确定,在其他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以制定法来确定。通过制定法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列举式。包括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即采用在行政诉讼和单行的法律、法规中逐一列举,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法院受理,哪些案件不能由法院受理。列举式的优点是范围明确,易于掌握,缺点是列举的不周延性,范围相对狭窄,不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概括式。即仅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凡符合这一条款要求的行政案件,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括式的优点是范围广泛,能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其局限性是范围不明确,界限不易确定,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司法能力才不会导致行政诉讼受案的无限扩大。
(3)混合式。即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法律先作概括规定,然后否定式的具体排除。这种方式吸收了前两种方式的优点而避免其缺点,不失为一种好方式。除这种混合式外,还有下文所述我国的混合规定模式。
第9题: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复议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B.行政复议可对作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效力低于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审查
C.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完全衔接
D.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小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