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刑法》第174条规定了(),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查看答案
问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硫酸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硫酸1000吨,价值78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一张见后票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称自己与银行进行承兑业务的经办人员出差了,请乙公司自己去银行办理承兑事宜,乙公司表示如果要去办理银行承兑事项的,必须提供提前1个月付款的优惠,甲公司答应了,并授权乙公司在承兑时更改见票后付款日期即可。乙公司将汇票的付款日期更改为见票后2个月付款,在承兑前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去银行承兑时被告知该汇票被非法更改,不予承兑。丙公司找甲公司要求其在乙公司更改之处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但是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硫酸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在票据更改之处加盖公章。丙公司只得行使追索权,但是此时乙公司正在被法院对另外一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却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丙公司遂转而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的义务,但是甲公司仍然以乙公司提供的硫酸质量不合格为由表示抗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3个月付款是指的何时付款?
问题: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应该确定谁为受益人?
问题:简述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问题: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金额的60%,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商业银行过度设立分支机构,以免在金融市场上发生恶性竞争,最终损害客户的利益。
问题: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本案中的股票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问题:近因原则
问题: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对保险公司理赔有无影响?
问题:简述提存的概念
问题:甲某因购进一批原材料,急需2万元现金,遂向其邻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写完的一部小说文稿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2002年3月25日,甲某与乙某、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当日便就该质押合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合同签订后不久,某出版社认为若将丙某的小说出版一定有利可图,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该小说。丙某刚开始不同意,最后经不住劝说同意并许可该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时债权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后才发觉。乙某与出版社、丙某经多次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就丙某的许可费提前清偿其债权。本案中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简述典当手续的办理
问题:简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沿革
问题:简述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问题:()兼有债权和股票的双重特点。A、公司债券B、可转换公司债券C、证券投资基金D、期货
问题: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2004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问题: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A、保证B、抵押C、扣押D、质押
问题:授信
问题: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问题:2000年9月27日甲某与乙银行和丙厂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银行给丙厂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某(甲某当时任丙厂厂长),将个人自1999年8月18日至2001年8月18日的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单出质给乙银行作为丙厂贷款15万元的质押,其存款单本金16万元,到期利息3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存款单移交给乙银行占有,乙银行发放了贷款。2000年11月21日甲某被免去丙厂厂长职务。2001年8月18日甲某的存款单到期,乙银行要求兑现存款单,甲某以丙某的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拒绝。2001年9月27日,贷款期限届至,经多次催促,丙某无力偿还,于是乙银行以丙厂和甲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本案甲某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丙某无力偿还,乙银行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问题:简述行使追索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