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二程人性论的基本特点。
第1题:
第2题:
试述教师发展的交往性原则的人性论、知识论和学习论基础。
教师发展的交往性原则是建立在对“人性”、“知识”和“学习”更为全面、更为深入地理解和认识基础上的。
(1)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人性观转向要求教师实现“交往性发展”
传统的主体性理论依然没有走出主客二分的逻辑,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主体却将周围的其他主体视为“客体”,由此带来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的异化”,即主体间封闭和控制关系的广泛存在。最早挑战这种主体性理论的是胡塞尔,他在哲学上首先提出主体间性的概念,认为处于交往关系中的人均是主体,没有客体,主体间交往是一种从“自我”走向“他我”,从单数的“我”走向复数的“我们”的过程。自胡塞尔以后,主体间性理论经由海德格尔、伽达默尔、马丁•布伯等思想家的继承与阐发,其本身的涵义也不断得到充实。主体间性意味着主体间的彼此走近,相互拥抱,意味着每一主体都走出原子化的“自我”,通过与其他主体进行平等的交往和对话,实现经验、精神、意义和智慧的共享,它是主体间的“共在”(海德格尔),是我——你的“相遇和对话”(布伯),是不同主体的不同“视界”因相互敞开、相互进入而实现的“视界融合”(伽达默尔)。“主体间性”概念的提出,确立了“交往的人”的人性形象,为教师发展的交往性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持。
(2)新知识观的社会性特征要求教师实现“交往性发展”。
“知识属于共同体”的观点是新知识观的重要特征。社会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知识是个人与他人通过互动与磋商而建构的共识,它镶嵌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中,“社会性是知识的本质属性”。分布认知理论也认为,知识分为“个人知识”和散布于环境中的“分布知识”两部分,知识并非是“静如脑中的家具”,而是活生生地存在于各种人际活动当中,个体必须通过与他人建立彼此支持的伙伴关系,不断将分布于环境中的知识整合入自己的知识体系,并建构起知识的意义。随着人们对知识的社会属性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对话、分享、互动对于教师专业知识的建构所具有的价值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是“交往性发展”这一原则得以确立的重要前提。
(3)新学习观的社会性特征要求教师实现“交往性发展”
传统的学习观将学习视为个体内部的认知过程,学习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社会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代表维果斯基则较早提出,人类的学习首先是一种发生于主体之间的社会性的活动,然后才是一种发生于主体内部的思维活动,学习的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他人思想和自我见解之间的对话,它首先是一个社会过程,然后才是一个心理过程。这种学习理论由“人之内”向“人之间”的转向,要求教师走出孤立和封闭,建立起广泛的伙伴关系,通过参与“专业共同体”的合作、交往和对话,实现“交往性发展”。
略
第3题:
第4题:
试述荀子的认识论和人性论
第5题:
试述二手物资拍卖的特点。
第6题:
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23.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略
第7题:
试述非发酵菌的特点及鉴定的基本方法。
第8题:
试述教学过程应遵循哪些基本规律。(试述教学过程的基本特点。)
第9题:
试述二行程内燃机和与四行程内燃机的功率差异。
第10题:
试述国际组织及其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