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

题目
问答题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d。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事件2: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2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事件3: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事件4: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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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工程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则项目总进度目标的控制是()的任务。

A、业主方与监理方
B、业主方与工程总承包方
C、监理方与工程总承包方
D、工程总承包方与设计方

答案:B
解析:
教材P116
本题考查的是项目总进度目标论证的工作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的控制是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任务。若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协助业主进行项目总进度目标的控制也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任务。

第2题: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会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事件一中,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书面通知压缩工期:不合法。理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的行为:合法。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建筑法》规定:总承包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应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6条关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规定。
3.事件三种,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31.2条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14d期限。可见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该项43万元的报价。
4.玻璃修复费用的索赔:成立。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索赔:不成立。理由:遭遇龙卷风破坏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本身玻璃损失和修复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不可抗力造成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等费用应由总承包方自己承担。



1.在《合同法》中,对合同变更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合同变更效率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合同法》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2.此题考核考生在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对《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的掌握。首先必须要指出此题中总承包方的发包方式是违法行为。其次,要明确指出总承包发包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法规-《建筑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再次要说明总承包方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例如《建筑法》第29条“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以及高院《司法解释》中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精神。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总分包管理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总分包管理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3.建筑施工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适用于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期较短的工程项目。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可调价款的条件”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重大施工范围、设计变更、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并且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相关条款中做出了具体规定。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本题的难点是需要将理清关键点,即“固定总价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示范文本合同”、“工期较长(400d)”,上述三个因素必须要综合考虑才能形成正确答案。如果考生对合同的形式掌握的过分单一,在答题时可能给出“因为是固定总结合同,且一次性包死”的错误理由。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必须要有变更通知,二是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变更报告,三是无论是变更通知还是变更报告,都要符合法律或者双方签署合同文本中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4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31.2条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本题中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得到确认3个月后才提出了费用追加的报告,超过和合同约定的期限。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建筑施工合同计价形式、适用范围、合同示范文本和设计变更调整合同价款方面考题,考核考生对以上内容的掌握程度。
4.在建筑施工领域,索赔是经常发生的事件。索赔一般均包含费用和工期两个方面。有过错的一方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题属于索赔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存在过错的一方是不可抗力,并非其他自然人。凡是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按照“各自承担”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属于自身一切财产和工期延误的损失。玻璃属于工程实体,其损失本应该由业主承担,而本题中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所以玻璃的修复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给施工单位,所以索赔成立。临建设施属于施工单位自身使用的财产,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解题思路:这是一道关于施工索赔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是否掌握索赔成立与否的关键点分别有哪些。

第3题:

某电气集团公司投资建设一写字楼,建筑面积150407㎡,地下3层,地上31层,裙房5层,基坑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塔楼结构为内筒外框。施工单位为某集团建筑公司,设计单位为国外某设计单位,监理为该市咨询监理公司。

问题:

该工程地下连续墙施工检验的重点是什么?


正确答案:该工程地下连续墙施工检验的重点是:检查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及强度、导墙、槽段开挖、泥浆配合比及性能指标、钢筋笼制作及安装、混凝土浇筑和接缝、墙体轴线和墙体垂直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该工程地下连续墙施工检验的重点是:检查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及强度、导墙、槽段开挖、泥浆配合比及性能指标、钢筋笼制作及安装、混凝土浇筑和接缝、墙体轴线和墙体垂直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第4题:

【背景资料】某工程位于某市,是以住宅为主,包括商场等配套设施组成的建筑群体,该建筑群体由8栋高层建筑和2栋多层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6万m2。 某建筑公司承建其中的A号、B号两栋独立的高层住宅楼和C号、D号两栋多层住宅,A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20层;B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17层,两栋高层住宅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基坑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最大建筑高66.70m。C号多层住宅楼为地下1层,地上6层,结构形式为内浇外砌;D号多层住宅为地下l层,地上8层.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四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13万m2。 工程建设单位是某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为该市华夏建筑设计研究所,监理单位为该市赛斯特监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发展公司,基础施工经业主同意后分包给该市某基础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请根据背景资料完成以下题目: 在该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中,下列属于监控主体的是()。

  • A、总承包公司
  • B、基础公司
  • C、监理公司
  • D、房地产开发商

正确答案:C,D

第5题:

【背景资料】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c1。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
事件2: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2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
事件3: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4: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1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事件2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3.事件3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 说明理由。
4.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 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不合法。 理由: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已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合同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发包方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事件2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虽然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作业班组完成了施工,有权向总承包方讨薪。
3.事件3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d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因此,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
4.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理由如下:
(1)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6题:

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由某民营企业(发包方)投资建设的某商业中心工程的施工项目。该工程地下二层,地上五层,建筑面积27000㎡,合同价款8590万元,合同工期400日历天。施工合同中,索赔程序特别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方必须提出索赔意向书,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报送索赔申请书和相关资料,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权。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还约定承包方需垫资施工至地下室结构完,其后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前期垫资款待主体结构封顶后付清,但未约定垫资利息;合同争议条款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总承包方将土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某个体运输户。基槽验收合格后,个体运输户未拿到工程款,为此将总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总承包方认为该土方工程属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拒绝付款。
事件二:在进行首层顶板的模板(架)施工时,发包方指令将首层以上各层标高由4.50m调到4.80m,但未提供经审图机构签章的设计变更图纸。总承包方即以变更指令不合法为由暂停施工,总承包方停窝工每天损失4万元。发包方在停工30天后办齐了变更审批手续,工程随即复工。5个月后,工程完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方提出了索赔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发包方以总承包方擅自停工构成违约为由,拒绝索赔签认。
工程竣工后,因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在工程结算、垫资利息、停窝工损失等方面争议较大,总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工程的垫资条款是否有效?总承包方主张垫资利息是否能得到支持?分别说明理由。
2.在事件一中,个体运输户要求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在事件二中,总承包方暂停施工是否合法?要求索赔是否合理?分别说明理由。
4.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该工程的垫资条款有效。理由是:该工程属于民营项目,法律不禁止(或允许)(或可以)(或招标文件约定)(或合同中约定)垫资施工。总承包方主张垫资利息不能得到支持(或无效)。理由:合同中未约定垫资利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个体运输户要求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合法。理由:土方工程分包行为虽然无效,但已验收合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或支付)。
3.总承包方暂停施工:合法。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提供审图机构签章的设计变更图纸)不得使用。总包要求索赔:不合理。理由:总承包方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结算阶段才提出索赔,按照合同约定,超过索赔事件结束28d(或逾期)后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索赔权。
4.人民法院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无管辖权。理由: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时提交(或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该合同争议无管辖权。



1.垫资施工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但是国家对允许垫资施工资金来源是有严格要求的。资金来源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者,此类工程项目不允许垫资,使用初次之外资金的项目允许垫资施工。本题中的建设方是民营单位,已经隐含着告诉考生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何处了。所以垫资的条款是有效的。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垫资的事项,但是并没有关于约定垫资利息的相关条款,例如利息的标准、支付方式、计算期限等。在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该未被支持的利息往往被认定承包人的报价中已经包括了。在关于垫资的利息约定上,考生也要注意利息的约定也是有规定的,不是利息约定的越高越好。在我国法律规定垫资利息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凡是超出者往往得不到司法审判的支持。
解题思路:这是一道涉及建筑行业垫资施工、利息约定与支付的问题。考核考生对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如何。特别是随着形势发展所遇到的突出问题,高法为了有利于基层进行案件的审理,集中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新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2.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允许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的。但是在本题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将土方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体运输户。这种行为明显的违背国家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总承包管理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建筑施工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土方工程看似很简单,但是土方工程也是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尤其涉及整个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械使用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以及工程本身的安全。符合国家对建筑产品质量安全严格管控的宗旨。本题中虽然分包行为违法,但是土方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符合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个体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做法应予以支持。在土方工程验收时,如果验收结论是不合格,个体户的要求就得不到支持。但是经过返工后再验收合格时,就可以得到支持了。
解题思路:此题是考核考生总分包之间合同是否生效的法律关系,以及由此总分包各自承担的责任。考核考生对总分包合同和法律相关知识掌握程度如何。
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目的是保证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符合设计要求,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未经原设计单位审核或者假借他人名义签章的设计变更图纸均不得使用。不合理的关键在于总包方的索赔费用报告超过了28d的时限。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必须要有变更通知,二是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变更报告,三是无论是变更通知还是变更报告,都要符合法律或者双方签署合同文本中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
解题思路:此题是考核考生建筑施工领域中施工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时效问题,考核考生掌握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程度。
4.根据《仲裁法》,当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时,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以向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即丧失了对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该争议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诉讼,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从本案例的背景资料中可知,双方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可理解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事项适用仲裁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该合同争议无管辖权。
解题思路:此题考核考生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及解决方式等知识点的掌握,重点考核考生对诉讼和仲裁的理解与运用。

第7题:


背景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月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合法。理由:应按合同办。如果确需提前,应双方同意。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理由: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另外,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违约的。理由: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总额会发生变化。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理由:(1)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2)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知识。在《合同法》中,对合同变更做出了相关的规定:(1)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3)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更新为2013最新版)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无效合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另外,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固定总价合同的相关知识。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次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已完成的情况下。


本案例中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说明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所以发包方应当签认。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责任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8题:

业主把某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发包给A施工单位,安全工程发包给B施工单位,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C施工单位,该业主采用的施工任务委托模式是()

A . 施工平行发包模式
B . 施工总承包模式
C .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D . 工程总承包模式

答案:A
解析:
常见的施工任务委托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1)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视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2)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发包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3)发包方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而平行委托多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平行承发包,又称为分别承发包,是指发包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目标的要求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9题:

【【背景资料】某工程位于某市,是以住宅为主,包括商场等配套设施组成的建筑群体,该建筑群体由8栋高层建筑和2栋多层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6万m2。 某建筑公司承建其中的A号、B号两栋独立的高层住宅楼和C号、D号两栋多层住宅,A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20层;B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17层,两栋高层住宅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基坑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最大建筑高66.70m。C号多层住宅楼为地下1层,地上6层,结构形式为内浇外砌;D号多层住宅为地下l层,地上8层.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四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13万m2。 工程建设单位是某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为该市华夏建筑设计研究所,监理单位为该市赛斯特监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发展公司,基础施工经业主同意后分包给该市某基础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请根据背景资料完成以下题目: 由于是高层建筑.施工工序多而复杂.在施工前需由()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并应形成会审记录。

  • A、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 B、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 C、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 D、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正确答案:C

第10题:

【背景资料】某工程位于某市,是以住宅为主,包括商场等配套设施组成的建筑群体,该建筑群体由8栋高层建筑和2栋多层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6万m2。 某建筑公司承建其中的A号、B号两栋独立的高层住宅楼和C号、D号两栋多层住宅,A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20层;B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17层,两栋高层住宅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基坑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最大建筑高度66.70m。C号多层住宅楼为地下1层,地上6层,结构形式为内浇外砌;D号多层住宅为地下l层,地上8层.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四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13万m2。 工程建设单位是某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为该市华夏建筑设计研究所,监理单位为该市赛斯特监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发展公司,基础施工经业主同意后分包给该市某基础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请根据背景资料完成以下题目: 剪力墙结构的混凝土试块应在施工单位专职质量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施工现场取样,并进行标识、封志,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检验。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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