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6号文第十六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问题,是否仅局限于隔夜?透支有无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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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押?
问题: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结汇,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理?
问题:《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问题: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在银行开立的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能否按照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由财务公司在50%额度内境内运用?
问题:如果成员企业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对直接投资项下的资金进行结汇,退回原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属于资金池内账户)进行结汇,是否仍享受意愿结汇?
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问题:36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该合同是否应由成员企业共同签订的一个框架合同,针对今后由境外成员公司划入国际资金主账户资金的约定呢? 以后的资金入账,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问题: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有无额度限制,该透支是否也可用于境外放款?
问题:汇发[2014]23号第七条有关外汇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问题: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问题: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是否可划至具有结售汇银行资格的银行进行结售汇?
问题: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员企业之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成员企业,这是否意味资金池内账户间可以自由划转?
问题: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如何报送结售汇数据?
问题:36号文第八条有关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问题:如何理解第三十八条中的单一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