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的关系。

题目
问答题
试述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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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述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


参考答案: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极大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引发的农业革命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种植业、个体手工劳动、科学知识和经验性的生产技术的出现,产生了剩余产品,私有制和阶级出现,国家和法律相应产生。
(2)科技的进步引发工业革命,使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模式转变位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
(3)科技的进步引发的信息革命导致了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转变为以个体-社会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
(4)科技影响人们的世界观,进而影响了法律观念。同时,科技发展的新成果也带来了人们思想的解放,促进了法学的繁荣。
(5)科技成果丰富了法的内容。科技成果不断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立法的依据。例如,禁止近亲结婚等就利用了医学、遗传学等。同时,法律上的科技新手段也来源于科技领域的进步。
总之,科技的发展带动了法学的发展。


第2题:

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二)、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屋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举国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3题:

简述法律思维的内容和特征与法律职业的密切关系。


参考答案:

(1)法律职业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本前提。(2)法律职业以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为基础。(3)法律职业受时限和职业责任的约束而进行的思考和判断,具有不完全性。(4)法律职业以法律上的“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5)法律职业判断结果具有非此即彼的明确性。(6)法律职业法律思维具有经验性。


第4题: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对该类经济关系的意志;同时,在具体关系、具体过程中,也反映着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并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以说,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使更多的经济关系尽可能通过法律的“加工”渠道升华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第5题:

()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A、法律逻辑

B、法律思维

C、法律推理

D、法律研究


参考答案:C

第6题:

简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参考答案:

法律职业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1、法律职业伴随法律的理性化而成熟。在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之前,法律职业阶层的独特法律思维是不存在的。
2、法律职业化使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化使得法律人形成与普通人不同的思维、职业技巧等,进而形成有别于大众的独特的思维方式。


第7题: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


参考答案: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想到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关系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促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下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和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宝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8题:

试述霍姆斯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观点。


参考答案:

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是自然法学的共同特点。法律应该服从和服务于法律之外的权威,法律的实现就是某种伦理的实现。他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主张混淆法律和道德只能造成执法的混乱。他不是从理论上对法律下定义,而是从具体司法角度去总结法律的含义。即一个坏人对法院将做出何种判决的一种预测。可以说霍姆斯已不属于19世纪西方已有的各种法学学派,他是一种新的法学学派的奠基者。有人称之为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实用主义法学;有人称之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


第9题: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


答案:
解析:
联系:在法学上,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所以,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问作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例如,我们不能根据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而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相反,我们在另一个案中强调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第10题:

法律逻辑学是关于()的形式、规律及其方法的科学。

  • A、法律概念
  • B、思维
  • C、法律思维
  • D、法律逻辑

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