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民委员会认识错误的是()

题目
单选题
对村民委员会认识错误的是()
A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B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的名额

C

本*村1/3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D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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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我国的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D
解析: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犯罪,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客体认识错误最有可能从根本上排除某种犯罪的故意。

第2题:

下列各项属于质量改进障碍的有( )。

A.对质量水平的错误认识

B.对“低成本就是低质量”的错误认识

C.忽视员工的素质教育

D.对失败缺乏正确的认识

E.对权力下放的错误理解


正确答案:ADE
解析:开展质量改进活动主要的障碍有:①对质量水平的错误认识;②对失败缺乏正确的认识;③“高质量意味着高成本”的错误认识;④对权力下放的错误理解。

第3题:

第 50 题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的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D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
B、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人民政府指定
C、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D、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答案:B
解析: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举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故B表述错误。而精神病患者虽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依照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C表述错误。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
《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5题:

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体现在( )。

A.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对实践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B.错误的认识对实践没有反作用
C.错误的认识会误导实践,产生消极的作用,使实践失败
D.作为认识的高级形式的理论对实践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

答案:A,C,D
解析:
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有两种情况:一是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会使实践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二是当错误的认识误导实践时,就会对实践产生消极的乃至破坏性的作用,使实践失败。认识对实践的能动反作用.充分体现在作为认识的高级形式的理论对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上。B项说法错误,错误的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作用只不过这种反作用是消极的,会破坏实践。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第6题: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从法律角度来说,包括()

A.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B.对行为程序认识错误和对权利、义务的内容认识错误

C.对法律性质、类别认识错误和对法律后果认识错误

D.对法律主体资格认识错误和对违法性认识错误


参考答案:A, B, C, D

第7题:

下列属于质量改进障碍的有( )。

A.对质量水平的错误认识

B.对“高质量就是高成本”的错误认识

C.员工水平的提高

D.对失败缺乏正确的认识

E.对权力下放的错误理解


正确答案:ABDE

第8题: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所以,选项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可能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不能排除犯罪故意,对刑事责任也不能发生任何影响。所以,选项B对象认识错误也不能排除犯罪故意。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可能影响犯罪停止形态,即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手段认识错误也不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9题:

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B、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C、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D、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10题:

(2005年真题)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答案:D
解析:
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而实施抢劫,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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