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题目

简述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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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团体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答案:
解析:
(1)自觉并积极地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仲裁活动或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领导、指挥、命令和服从的隶属性关系,但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企业应充分行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申诉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申请调解或拒绝调解的权利、胜诉者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自觉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2)积极参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团体劳动争议的协调活动。
1)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两大对等权利主体的自主行为,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团体劳动争议,国家不能采取行政命令、仲裁或司法强制等手段强行消除分歧,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调的形式,使争议双方在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求大同存小异,从而完成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达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自主协商解决,企业应通过协商力求达到意见的统一。
2)积极配合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能协调解决时,按照三方原则,组织有关各方,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进行协调和斡旋,使争议双方尽快达成共识,恢复集体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在此种处理方式中,企业应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必要的经营资料和相关证据,配合协调处理机构的必要调查,不采取过激行为,不得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同时自觉履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制作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2题:

简述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


答案:
解析:
第一,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10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
第二,内容不同。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共同理由,即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共同的要求,但是只限于争议申诉的特定部分劳动者各自的具体利益;团体劳动争议则是以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
1)集体劳动争议因有共同理由,为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法律规定提请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其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
2)集体劳动争议推举的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只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对未提起申诉的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4)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团体劳动争议中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中的首席代表;
6)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或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协调或诉讼结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第3题:

简述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参考答案:(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4题:

简述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答案:
解析: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即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都要遵循。但是在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每道程序都有反映该程序特点的具体原则。具体原则的落实,保障了总体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中的实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此项原则就是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项原则就是公正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处理,着重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程序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能进行裁决或判决。及时处理强调各道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受理、调解、仲裁、判决、结案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第5题:

简述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方法。


答案:
解析:
(1)按照劳动争议自身的规定性进行分析。1)确定劳动争议的标的。任何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首先分析确定争议的标的,即当事人之间矛盾所指向的对象。当事人之间之所以产生争议,就是当事人相互之间对同一标的分别做出意志内容相互冲突的意思表示,即劳动争议必然由不同的主体、相同的标的、意志内容相互冲突的意思表示构成。
2)分析确定意思表示的意志内容。任何行为须有一定的要件方能成立,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是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要素: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一定的意图,即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②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追求该项意图的必须内容;③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将内心的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
3)分析确定意思表示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
(2)按照承担法律责任要件的分析方法分析劳动争议。
1)分析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
2)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
3)分析确定当事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分析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第6题:

简述团体劳动争议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对策。


答案:
解析:
(1)自觉并积极地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仲裁活动或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劳动关系当事人虽然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领导、指挥、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系,但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是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企业应充分行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申诉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申请调解或拒绝调解的权利、胜诉者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自觉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2)积极参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团体争议的协调活动。
1)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两大对等权利主体的自主行为,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团体劳动争议,国家不能采取行政命令、仲裁或司法强制等手段强行消除分歧,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调的形式,使争议双方在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求大同存小异,从而完成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达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的目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自主协商解决,企业应通过协商力求达到意见的统一。
2)积极配合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能协调解决时,按照三方原则,组织有关各方,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进行协调和斡旋,使争议双方尽快达成共识,恢复集体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在此种处理方式中,企业应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必要的经营资料、相关证据,配合协调处理机构的必要调查,不采取过激行为,不得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同时自觉履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制作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3)准确掌握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和协调处理程序。

第7题:

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新的制度设计。


答案:
解析:
(1)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体现了尽量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的立法精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
(4)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并明确了先行裁决的条件。
1)根据原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2)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3)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4)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5)该法还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6)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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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
2)不履行证明责任者就要承担不利于己的处理结果。
3)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反映平等主体关系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4)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征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运行中的作用,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6)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8题:

简述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团体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争议的程序。


答案:
解析: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
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
(2)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査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争议内容制订协调处理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3)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当争议双方矛盾尖锐并有可能激化,造成上访、怠工、请愿、游行、罢工等严重后果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4)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查清争议事实,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促使争议迅速解决。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1)《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2)《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4)该《协调处理协议书》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处理协议的执行情况。
(6)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因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9题: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答案:
解析:
(1)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两种形式: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合议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2)一次裁决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仲裁程序的最终裁决,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所谓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2)法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合议制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4)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下述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管辖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5)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6)区分举证责任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第10题:

简述劳动争议的概念。


答案:
解析:
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