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题目
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请问:
(1)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
(2)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利益,为什么?
(3)该案如何处理?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姜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姜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遂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经治疗和喂养,此牛竟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姜某听说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按照法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奶牛归刘某所有

B.奶牛归刘某所有,但要向姜某支付奶牛的折价款

C.奶牛归姜某所有,但姜某应向刘某支付奶牛的医疗、饲养等费用

D.奶牛归姜某所有


参考答案:C


第2题:

993年5月,A市某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找到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马某,要求其为自己的朋友、B县装璜公司(集体单位)经理李某提供一笔财政贷款。马某听后表示,按市里的规定,自己掌握的贷款只能贷给本市国有单位,但可以先贷给虽为集体单位但却同在A市的邵某经营的商店,再由邵某转借给李某的公司。邵某告知马某借款方许诺还款期为一年,年息20%,如果财政收取的利息低,则利差”全部归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二人达成约定。同年6月,马某凭借财政局所赋予的签订借贷合同权与邵某所在商店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但未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局领导汇报。随后,马某将款汇往该商店,邵某收款后又将这50万元以集资的名义汇往李某的装璜公司,并约定集资期限一年,利率为20%。1994年5月,马某要求邵某支付,约定,的利差,”,于是,邵某将李某公司汇给自己的10万元利息转汇到马某指定的账户上。1995年5月,马某和邵某将这10万元平分,二人各得5万元。后案发,马某被依法逮捕。

【问题】此案如此定性?


参考答案:

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反观本案,马某作为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利用自己掌握的签订财政贷款合同的权力,违规为他人提供贷款,同时收受他人以“利差”名义给予的5万元好处,说明其既有主观上的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又实施了收受好处(且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加之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国家公务行为的公正、廉洁,因而毫无疑问马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定罪量刑。对于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持“贪污罪”观点的人还有一种不同意见,即:马某和邵某所分的10万元可能还包括了应偿付给财政局的那部分利息,如果仅将马某的行为定为受贿,则难免以偏概全。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也就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缺乏数罪的客观基础而只是形式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多主张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办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马某收取5万元的主观动机只是利用手中签订贷款合同的权力,从他人那里谋取好处,事实上也只实施了与邵某各分5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由于财政贷款的法定利息较低,财政局应得的利息收入在马某5万元受贿金额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因此根据对想象党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依受贿罪名起诉马某。


第3题:

李某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马某,李某死亡后马某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 )。

A.该古玩由李某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马某子女继承

C.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李某、马某子女继承

D.如李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马某子女继承。


参考答案:B

第4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第5题:

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

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

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

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

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


正确答案:A
A。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6题:

2009年5月,导游人员姜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于某提出请姜某带其到“人妖夜总会”观看激情表演,导游人员姜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姜某人格的闲话。请运用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姜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2)导游人员姜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正确答案:
(1)姜某有权拒绝游客于某的要求。因为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因此案例中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姜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第7题:

王某明知某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

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

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D

第8题:

2008年5月.导游员姜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于某提出请姜某带其到“人妖夜总会”观看激情表演.导游员姜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姜某人格的闲话.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员.姜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2)导游员姜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正确答案:
(1)姜某有权拒绝游客于某的要求.因为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员有权拒绝.
(2)导游员姜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第9题:

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正确答案:BCD
[考点]未成年入致人损害时责任承担、过错相抵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2)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的行为;(3)必须造成他人损害。本题中,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爬上围墙攀摘葡萄时,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可见,一方面马某遭受的损害是由于谭某的行为直接引起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谭某的监护人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马某的损害也是因为马某自己攀爬围墙并与人争抢的过错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选项BC正确。
根据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和条件,人们只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意思能力或者说意思能力不健全的人,他们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对于他们造成的他人损害,法律规定了由其监护入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代负责任,也就是不问监护人有无过错,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即因与本人有关的人或物造成他人损害而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侵权,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规则。本案属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规则,选项D正确。t丁某不应当对马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即(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结果;(3)行为违法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本题中,虽然马某是由于丁某的院墙上的石头将其砸伤,但是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葡萄,并且已经垒起了围墙。他对于马某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丁某不应当对马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选项A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陷阱之一是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责任承担的规定。考生应当掌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也只是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其民事责任。可见,这种责任承担,并不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即是否有过错而有不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另—个陷阱就是过错相抵的原理。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这一原则,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中,同样可以类推适用,即受损害的未成年人对于自己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作为另—个侵害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进行赔偿偿时,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要注意,这里的未成年人的“过错”是以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能够认识都行为不利后果的能力为判断标准的,本题中,作为受害人的马某已经10岁,应当具有认识到攀爬围墙并与人争抢这种行为危险性后果的能力,可是他却依然实施了这种不当行为,因而应当是具有一种“过错”的。考生在本题中很容易忽视这一点,从而漏选了选项C。

第10题:

王某明知本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

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

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D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