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题目
(2013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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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无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D

第2题:

甲、乙合伙跑运输,因资金不足向丙借款,丙同意借款,借款合同除了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外,还约定参与合伙盈利,但如果运输经营导致亏损的,甲、乙应当还本付息,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甲、乙如亏损,应当到期还本付息,丙不承担亏损责任

B.该借款合同约定对甲、乙无效,甲、乙应当将借款返还给丙

C.甲、乙、丙都属于合伙人

D.借款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
解析:考查要点是“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所谓“保底条款”,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约定只提供出资和参与盈余分配,但不承担亏损的条款。“保底条款”,顾名思义,就是不管合伙经营是好是坏,该出资人都能保住“底”,所谓只赚不赔。“保底条款”否定了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凡是约定“保底条款”的,一律无效,即约定“保底条款”的,不影响出资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过,“保底条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没有在《民法通则》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在《民通意见》第46条中,且规定得较为粗糙,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继续完善。由于保底条款不影响合伙人的认定,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和B项。借款合同对债权人无效,其约定的保底条款也无效,但是对于甲、乙二人而言,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因此,排除D项。

第3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并以自己的一套设备设定质押,甲乙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因为存在流质条款

B.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与合同中约定的流质条款均有效

D.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乙可以根据约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流质条款。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4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5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6题:

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参考答案:D

第7题:

(2013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不得签订流押条款)

第8题:

甲向乙购买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的登记,因此乙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预告登记的作用在于使得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因此甲丙签订的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另外,注意,本题题目出错了,应该是“甲向乙出售房屋”。

第9题:

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此时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


答案:错
解析:
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抵押权未设立。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后来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因此,不可能再办理抵押登记。

第10题:

2019年4月1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年6月1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2019年6月1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借款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本息中,多少金额的约定是无效的?并说明理由。
(2)乙向甲主张还款的100万本息中,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3)乙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 并说明理由。
(4)甲和乙之间“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5)甲和丙之间的口头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4.8万元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解析】100-70×(1+36%)=4.8(万元)。
(2)法院应支持86.8万元。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70×(1+24%)=86.8(万元)。
(3)乙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5)租赁合同有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有效。
(6)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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