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很想让副市长张某在自己申请的项目上签字同意,就私下找到副市长张某的妻子李某,送上5万元,并说明了自己的意思。李某接下钱以后,劝张某在蔡某的项目上签字同意,但并没有告诉张某蔡某送钱的事,张某按照程序签字同意了蔡某的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题目
蔡某很想让副市长张某在自己申请的项目上签字同意,就私下找到副市长张某的妻子李某,送上5万元,并说明了自己的意思。李某接下钱以后,劝张某在蔡某的项目上签字同意,但并没有告诉张某蔡某送钱的事,张某按照程序签字同意了蔡某的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和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B.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斡旋受贿罪
D.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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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各项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A.张某为抢劫李某的提包,将李某扎成重伤

B.王某强奸赵某后怕赵某报案,将赵某杀死

C.孙某在绑架钱某的过程中,用透明胶粘住了钱某的口鼻,致使钱某死亡

D.民警魏某在讯问被告人蔡某的过程中,对蔡某刑讯逼供,致使蔡某死亡


正确答案:AC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实施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后又杀害被害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伤人罪数罪并罚,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2题:

张某、李某、江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张某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j。

A.无需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可以出质

B.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可以出质

C.未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有效

D.未经李菜、江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A

第3题:

被告人:高某,男,28岁,工人。蔡某,男,19岁,无业。靳某,女,18岁,无业。

被告人高某得知信用社主任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蔡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张某为其提供资金。靳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树林内与张某幽会。某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骗至高某的二哥家。高某藏于室内,蔡某先后对张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的贷款。张借故推脱,蔡继续殴打,此时,高某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内急需2万元现金”的便条,要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

【问题】对本案,一审法院定为绑架勒索罪,二审法院定为抢劫罪。你认为哪一个正确?


参考答案:

应构成抢劫罪。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害人张某到达被害地点,不是被告人将他绑去的,而是他受骗主动去的。被告人不是将他作为人质向其家属或单位要钱,而是以暴力手段强迫他当场写字取财,并且非把钱拿到手不放人,这种行为应当视为以暴力当场索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第4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经其他两个合伙人——李某和王某同意后,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选项A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认为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因而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C正确。选项D混淆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李某和王某对张某个人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是错误选项。故本题应选AC。【陷阱】本题的考点主要是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考生要总结《合伙企业法》中哪些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实施,并且要注意这种一致同意是否附加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措辞。

第5题:

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
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
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A
解析: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6题:

第 24 题 蔡某晚上拦路抢劫,从后边拍在前边走的张某的肩膀,让其交出财物,张某回头,蔡某发现是自己的同学张某,便连忙向张某谎称“开玩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蔡某构成了抢劫罪中止

C.蔡某构成了抢劫罪未遂

D.蔡某构成了抢劫罪预备


正确答案:B

第7题:

某珠宝店发生盗窃事件,张某、蔡某、朱某三人有作案嫌疑。
已知:(1)该珠宝店采用特殊的防盗系统进行保护,破解防盗系统需要掌握某种特定的破解技术;(2)如果张某作案,那么朱某也参与作案;(3)蔡某不熟悉破解防盗系统的特定破解技术;(4)罪犯肯定是张某、蔡某、朱某三人中的一个或多个。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推出()。

A.蔡某是罪犯,张某和朱某情况不明
B.朱某是罪犯,张某和蔡某情况不明
C.张某是罪犯,蔡某和朱某情况不明
D.张某和朱某是罪犯,蔡某情况不明

答案:B
解析:
根据(1)和(3),蔡某不懂破解技术,则他不能破解防盗系统,即不能单独作案。根据(2),如果朱某不作案,张某一定不作案,蔡某不能单独作案,则没人作案,不符合条件(4)。所以,朱某必须作案,但是张某和蔡某是否作案,不能确定。故本题选B。

第8题:

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共同犯罪中蔡某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帮助犯


参考答案:C

第9题:

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
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第10题:

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 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 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 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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