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程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题目
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程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畀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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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C.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D.如果在诉讼中乙对甲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AC
81.【答案】AC 【考点】 共同诉讼中被告的认定【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AC项错误。

第2题:

关于自诉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李某反悔,就同一案件事实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B、甲乙丙三人共同故意伤害丁致其轻伤,丁只对甲提起自诉对乙和丙放弃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C、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

D、自诉案件都可以反诉


正确答案:ABCD
【答案】ABCD
【详解】《高法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高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故B选项说法错误。《高法解释》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故上述两种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三类案件都可以自行和解。C选项说法错误。
《高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由此,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可以反诉,故D选项说法错误。

第3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l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正确答案:ABC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本案保证属何种性质。本题中“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

第4题:

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关于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本案应立即执行,无须报请复核
B.本案应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执行
C.本案应经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执行
D.本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说法正确。

第5题:

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B.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正确答案:ACD
根据《高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共同侵害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6题:

甲与乙订立购销钢材合同,甲如约付款后,乙却迟迟不付货。甲因钢材供货不及时导致承包的工程进度受阻,于是以乙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动履行合同并赔偿甲的损失。乙辩称由于丙未依合同向其供应钢材,才致使其无货向甲供应。下列关于本案的分析,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人民法院不应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丙与本案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D.丙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参考答案:A, D

第7题:

张某向荣发装修公司的住所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送移送。则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正确答案:ABC
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第8题:

张某户籍所在地为甲市乙县,张某去丙县看望好友李某,并在该李某家居住数日,后张某被诊治感染了甲流,丙县卫生局将张某在丁县医院强制隔离了10天。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县和丁县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B.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张某分别向乙县和丁县法院提起诉讼,则有先立案的法院受理本案

D.张某直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82.【答案】AB 【考点】行政诉讼管辖【解析】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强制隔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同时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的解释,“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此外,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所以本案中,乙:丙、丁三县法院具有管辖权,A、B选项均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一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是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而不是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有3种选择权,D选项的提法只是其中一种,过于绝对了,所以予以排除。

第9题:

胡女士喜欢骗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磅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正确答案:ACD

 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第10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几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和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对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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