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C
选项A错误。本题中,迅达公司已经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了周某,选项A说“未交付”本身就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可知,在试用买卖中,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满后才有结果。因此,选项B中说“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汽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后因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迅达汽车贸易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第2题:
第3题:
十一期间,刘某外出旅游在一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扇突然掉落,正好砸到刘某身上,致使刘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刘某花去医疗费1000元。于是,刘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扇属于市风扇公司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刘某只得又去找市风扇公司,但该公司认为,吊扇脱落是由于吊扇常年使用超过使用寿命造成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刘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
(1)分析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
(2)分析本案中各方的责任?
(1)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扇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吊扇公司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吊扇公司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考查特殊侵权问题,首先明确是何种特殊侵权情形,在此基础上判断适用该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然后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解答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收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第7题:
第8题:
江海贸易公司的吊车司机张某在替单位装卸货物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货物坠落,造成行人李某受伤。张某系被东方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江海贸易公司工作的。此外,张某应聘时使用了伪造的吊机操作资质证书,但东方劳务派遣公司并未认真审核张某的作业资质。那么,对于李某所受的伤害
A.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江海贸易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东方劳务派遣承担全部责任
D.江海贸易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东方劳务派遣承担补充责任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