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

题目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 A、小张
  • B、高鑫装修公司
  • 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 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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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孙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吊灯突然掉下来砸在孙某的头上,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孙某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认为吊扇是由某装修公司安装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经查吊灯脱落确系安装不当所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超市可向装修公司追偿

B.超市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超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装修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超市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22.【答案】A 【考点】 安全保障义务【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附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为顾客提供适合购物的环境,其吊灯掉下来砸伤孙某,意味着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装修公司安装不当,则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追偿.

第2题:

某装修公司既提供装修劳务又向客户供应装修材料,年装修劳务收入120万元,装修材料销售收入300万元,该公司应当将装修劳务营业额与材料销售额一并作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计征营业税。( )


正确答案:×
该公司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整个收人额50%以上,其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收入与非应税劳务收入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第3题:

中国证监会在对高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高鑫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高鑫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由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殷(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甲企业以其拥有的机床生产线折股认购57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500万股。2010年8月9日,高鑫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o月i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高鑫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11年10月6日,高鑫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向非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方案(该担保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随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3)为高鑫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1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高鑫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A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高鑫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0年3月15日购买了高鑫公司股票1万股。 (4)高鑫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具体做法为:高鑫公司与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订立协议,受让丁企业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丁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高鑫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高鑫公司控制丙公司的 成本,高鑫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8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高鑫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高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担保决议的通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陈某、李某买卖高鑫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高鑫公司收购丙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高鑫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q-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高鑫公司的股本总额13200 xr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5000/13200),故高鑫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高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担保决议的通过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9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以上通过。本题中,审议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未达到2/3的标准,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3)陈某买卖高鑫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高鑫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买卖高鑫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A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高鑫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4)高鑫公司收购丙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①由丁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报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高鑫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而非丁企业。此外,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收购行为完成后,高鑫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③高鑫公司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解题技巧]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常考知识点,应当准确记忆。重大事项应当经过2/3多数同意。特定主体买卖股票期限的限制也是重要知识点。收购上市公司通知义务的期限很重要,应准确记忆。

第4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第5题:

甲装修公司指派员工章某负责为王某家装修,章某因人手不够,请好友钟某帮忙。在装修过程中,因章某忘记给某脚手架安装固定装置,钟某从脚手架上摔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C.应当由甲公司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当由甲公司与章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雇员致人损害问题。章某为甲搬家公司的雇员,雇员致人损害,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员只是一般过失,则是由雇主承担责任。本题中,章某为甲搬家公司的雇员,作为常识也应当将为脚手架安装固定装置,此处的过失不是一般的过失,而为重大过失。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6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4题。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A.住宅的户主石某 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C.荣发装修公司 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被告。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组织为当事人。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因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荣发公司应当作为被告,故C项正确。

第7题:

2016年8月赵某装修房屋一套准备结婚,该房由甲装修公司负责提供装修劳务,老赵向甲公司支付装修费共计8万元,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则上述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

A、赵某

B、甲装修公司

C、被装修的房屋

D、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装修的客体是“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而非被装修的房子。

第8题:

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A.3个月

B.6个月

C.一年

D.2年


参考答案:B

第9题:

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 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 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 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 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 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 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 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 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
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 公司虽然派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 但在王某安装中央空调上,甲公司既没有将该内容订 入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部分工程救出具发票和工程 保修单,王某没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已经由李某和 张某代理公司作出决定,从而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 负责,即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 不应对该工程负责。故本题答案为A。

第10题:

2009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万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施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施某的劳动过程不受甲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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