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题目
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法院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B.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
C.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D.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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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赵某向陈某借_手机使用,后来陈某向赵某讨要时,赵某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陈某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陈某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庭只需指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无需指派书记员

B.法庭当庭审判,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法院将不去送达

C.法庭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如果赵某没有来领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

D.如果法庭开庭后决定定期宣判,陈某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宣判,可以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陈某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他


正确答案:BD
82.答案:B、D 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因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B项正确,C项错误。该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第2题:

赵某向陈某借一手机使用,后来陈某向赵某讨要时,赵某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陈某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陈某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庭只需指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无需指派书记员

B.法庭当庭审判,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法院将不去送达

C.法庭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如果赵某没有来领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

D.如果法庭开庭后决定定期宣判,陈某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宣判,可以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陈某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他


正确答案:BD
B、D
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因此,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B项正确,C项错误。
该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第3题: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李某强奸一案不公开审理,法院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

A.该案虽然不公开审理,但仍应张贴庭审公告

B.在开庭审判时,当庭说明了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C.法院对该案通过阅卷的方式作出裁判,而没有开庭

D.法院没有公开宣告判决


正确答案:ACD
69.答案:A、C、D 考点:公开审判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故A错误。第126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故B正确。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故C错误。判决一律公开宣告,故D错误。

第4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5题:

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王某3000 元医疗费,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案,但在一周后才发送判决书

B.该人民法院定期宣判该案,宣判后次日发给判决书

C.该判决书送达至陈某住所地时,得知陈某已去外地打工,只有其妻昊某在家,法院便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陈某送达判决书

D 该判决书送迭至王某住所地时,王某已因另一案被劳动教养,法院便通过王某所在的居委会转交送选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34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因此,A 选项的做法正确,B 选项的做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8 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位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C 选项中,陈某不在家可交其妻吴某代为签收。C 选项的做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2 条第2 款规定,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的劳动教养单位转交。D 选项的做法错误。答案选A。

第6题:

林某去世后,其妻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张某是否与生前的林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该问题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定性

B.先决问题

C.法律适用

D.公共秩序保留


正确答案:B
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张某与林某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张某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

第7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莱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建酎,被告宋菜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考点】缺席判决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由此可见,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等各类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公民且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完成了送达。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朱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传票一经有效送达,受传唤的被告就有到庭的义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向被告宋某送达出庭传票时,因宋某不在家,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即宋某妻子代为签收后,送达即为有效,宋某有到庭的义务。其后,在齐某与宋某之问的借款纠纷开庭时,在被告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此,选项A正确。如前所述,在被告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传票后,送达即为有效,即便其后出现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也无需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因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本案中,题目所述未表明被告宋某委托其妻子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法院不能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选顼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县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觅,适用诉讼中止的前提是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而使本案诉讼难以继续进行。而本题所述尚未表明本案存在使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有一定的难度。一些考生认为,选项D正确,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部分考生认为,由于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案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考生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由于对民事诉讼理论的内涵以及法律规定理解不深刻、透彻所导致。我们认为,选项D的表示过于绝对,被告一方的下落不明不会必然导致诉讼的难以进行,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可以查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在齐某与宋某的借款纠纷诉讼中,在法院依法送达也庭传票的情况下,经查,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此时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查明借款关系的,当然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款关系的,表明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事由,此时法院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8题:

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王某诉王某某支付赡养费一案,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

B.张某诉刘某侵权一案,宣判前张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拘传其到庭

C.赵某诉李某违约一案,赵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缺席判决

D.吴某是陈某诉郑某一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正确答案:D
42.答案:D 考点:撤诉与缺席判决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2条第1款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因此,A项中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撒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B项中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c项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

第9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第10题:

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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