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因合同纠纷将韩某诉至法庭,法院在审理中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题目
单选题
杨某因合同纠纷将韩某诉至法庭,法院在审理中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A

为提高效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判决书

C

因杨某下落不明,遂向其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为30日

D

将判决书送达给韩某指定的代收人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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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1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第2题:

赵某向陈某借一手机使用,后来陈某向赵某讨要时,赵某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陈某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陈某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庭只需指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无需指派书记员

B.法庭当庭审判,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法院将不去送达

C.法庭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如果赵某没有来领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

D.如果法庭开庭后决定定期宣判,陈某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宣判,可以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陈某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他


正确答案:BD
B、D
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因此,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人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B项正确,C项错误。
该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第3题:

赵某向陈某借_手机使用,后来陈某向赵某讨要时,赵某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陈某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陈某诉至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庭只需指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无需指派书记员

B.法庭当庭审判,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法院将不去送达

C.法庭告知当事人自己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如果赵某没有来领取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

D.如果法庭开庭后决定定期宣判,陈某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宣判,可以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陈某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他


正确答案:BD
82.答案:B、D 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因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由此.B项正确,C项错误。该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第4题:

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后,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
C.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应当将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合并审理
D.若李某在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此时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答案:D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漏掉了“且需当事人同意”。②B 选项错误,是“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不是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③C 选项错误,不得合并审理,因为这是两个运用不同程序审理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诉讼程序,“宣告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非讼程序。④D 选项正确。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第5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D
解析:
【考点】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C选项中的情形不属于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因而是错误的。此选项也可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排除,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又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和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所以A、D和B选项中的情形应当分别适用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但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中止诉讼应当以裁定为之,而延期审理应当以决定为之。所以只有D是正确选项。【陷阱】本题的迷惑点在于裁决文书的类别上,我们通常会忽略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在文书上的差别,从而导致解题陷入困境。

第6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正确答案:D
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诉讼中止,应该是用“裁定”,而不是“决定”,所以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B的确应该延期审理,但是法院痘该用“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B错误;对于合并问题,《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此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当选。

第7题:

林某与吉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人民法院采取下列何种行为前,原告林某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

A.开庭审理

B.法庭辩论终结

C.宣告判决

D.生效判决执行


正确答案:ABC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ABE正确。

第8题:

某县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 )

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C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审判人员决定推迟审判活动,等待影响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定情形消失之后,再行恢复审判活动。《刑事诉讼法》第l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9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李某与王某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张某与钱某相邻权纠纷一案,钱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C.周某诉李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D.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答案:C
解析:
此题考查裁定和决定的不同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项情形下应该延期审理,但法院应该“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诉讼中止应该是适用“裁定”,而不是“决定”,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法院不应裁定诉讼终结,因此D项错误。

第10题:

下列法院对于诉讼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处理,做法正确的是:( )

A.刘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新发现回避事项,临时申请回避,法院裁定对本案诉讼中止
B.甲因与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但随后,甲的房屋因邻居丙的装修导致漏水,乙再次起诉,法院依法受理
C.陈某(男)和吕某(女)婚后性格不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吕某不幸车祸身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D.老李向小明追索赡养费,在诉讼过程中小明心脏病突发死亡,法院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答案:B
解析:
考查诉讼中各种情况的处理。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此时应当延期审理;B项考查一事不再理的例外。根据《民诉解释》第248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的规定,C项属于诉讼终结的条件;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D项属于诉讼中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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