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轻微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题目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轻微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当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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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轻微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当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个人认为是B

甲并非有意伤害他人,只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进行的防护.乙侵权在先,导致自己受伤,对此甲没有侵权.

至于B与C,防卫的时间问题,由于乙是正在进行侵权的时候被防卫装置击伤,所以防卫适时,构成正当防卫

 

第2题: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侵入时遭到低功率触电导致受伤的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

第3题:

2006年夏日的某日晚,某女青年甲在下夜班的路上被男青年乙强奸。事后,甲非常痛苦,在乙强奸后准备离开时,捡起路边一块大石头向乙脑袋砸去,造成乙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

A.紧急避险

B.故意犯罪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在前提、时间、主观、对象及限度上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乙的强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

第4题: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宿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为了预防侵害而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形,如在门上装置自动栓,或在墙上插上玻璃碴等。防卫人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卫的准备,以便在发生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发生防卫效果。这种行为,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精神来看,应当是允许的,防卫的效果也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该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故选B。

第5题:

甲家中有一只藏獒,某日晚,乙撬门而入拿去卧室财物若干。甲发觉命令狗咬住乙,狗咬住乙的脖子不放,导致乙死亡。甲的放狗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答案:C

第6题: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在住宅内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乙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乙轻伤,甲的这种行为既不是假想防卫,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为正当防卫,B项应入选。而且,正当防卫(未过当)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

 

第7题:

甲家中有一只泰迪犬。某日晚,乙撬门而入拿去卧室财物若干。甲发觉报警并命令猛犬咬住乙,造成乙轻伤。甲报警成功将乙抓获。入室盗窃遭狗咬住,甲的放狗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答案:B

第8题:

第 39 题 甲为了防盗,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晚,盗贼乙橇门潜入甲的住宅后,触动了防卫装置,并被击为轻伤。下列选项中,对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为保护自己的住宅而设置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乙正在进行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制止,造成乙轻伤,甲的这种行为既不是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事后防卫),又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成立防卫过当,因此,应为正当防卫,而且,正当防卫(未过当)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成立侵权。

第9题:

甲外出时,在门口设置了强电流,小偷撬门盗窃被电死。甲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第10题:

第 30 题 张三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张三出差回来时,正好碰见好久不见的好友王五,张三开门后,出于礼貌,让好友王五先进房间,这时,防卫装置发挥作用,将好友王五击为轻伤。关于张三行为的性质,下列判断正确的是哪项?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伤害罪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考点] 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分
[答案及解析] D。因为防卫装置发生作用的对象不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所以,AB排除。张三对王五的轻伤持反对态度,没有故意,C排除。张三虽然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是,在我国过失致人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中只有过失致人重伤罪,没有过失致人轻伤罪。所以,我们在此时评价张三行为的性质时,就要注意张三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而是民法意义上的,此时,张三的行为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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