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之母死亡后,肖某继承20万元遗产。经查,肖某之母生前欠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负担个人债务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题目
肖某之母死亡后,肖某继承20万元遗产。经查,肖某之母生前欠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负担个人债务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肖某无需缴纳税款
B.肖某无需清偿债务
C.肖某需用其自己的财产补足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
D.肖某仅需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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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肖某靠出海打鱼为生。在八月份禁渔期,肖某将自己的渔船交给赵某修理。在维修期间遭遇特大台风,赵某为防止渔船倾覆,对船进行了加固,增加了修理成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赵某负担

B.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肖某负担

C.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肖某与赵某共同负担

D.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后决定负担方


参考答案:A

第2题:

李某携其父及其子小东外出旅游,因发生车祸三人当场死亡。李某之妻陈某闻讯心脏病发作死亡。李某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之后,就李某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李某之母认为所有财产都是自己家的,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陈某之父则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父亲有个人财产6万元,李某以及其妻陈某、其子小东共有财产价值16万元,其中小东生前接受赠与1万元,则就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之母应继承14万元,陈某之父应继承8万元

B.李某之母应继承11万元,陈某之父应继承11万元

C.李某之母应继承10万元,陈某之父应继承12万元

D.李某之母应继承6万元,陈某之父应继承16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首先,应当对各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和继承人范围予以明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本案中,李某与父亲、儿子在车祸中一并遇难,无法确定每个人死亡的具体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也就是说本案中应推定李某的父亲先死亡,然后是李某,最后是李某之子小东。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应当首先明确李某父亲的6万元遗产归属,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李某和母亲是这6万元遗产的继承人,每人3万元。其次应当明确李某的遗产归属,在李某一家三口的原有财产中,除去儿子小东的1万元,剩余财产的一半即7.5万元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李某又继承了父亲的遗产3万元,这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应有一半即1.5万元归妻子陈某所有,另一半才归李某所有。所以,李某的个人遗产数额为9万元。有权利继承李某遗产的是李某的母亲、儿子小东和妻子陈某,每人继承3万元。第三,应当明确小东的遗产归属及其数额,小东的原有财产1万元,加上其继承李某的3万元,共4万元遗产,应由其母陈某继承。在本案中陈某个人财产是7.5万元加上1.5万元共为9万元,继承的遗产为3万元加上4万元,其财产总额为16万元,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陈某之父,所以李某的岳父可以继承陈某的全部遗产。李某的母亲可以分得遗产6万元。

第3题:

问:母亲改嫁后,原子女是否应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肖某,现年70岁。1955年,肖某和赵某结婚,两人均为农民。婚后生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肖某和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994年,肖某与村民于某结婚,未再生育。肖某常年有病在身,于某为肖某治病已债台高筑。今年,肖某旧病复发,几万元的医疗费让于某无法负担。于是肖某希望自己的原子女能支付一部分医药费。然而,却被自己的子女一致拒绝,并且遭到辱骂。他们认为,既然母亲抛弃子女嫁给了于某,应该由于某扶养,他们也因此没有了赡养的义务。肖某已嫁给他人,其原子女是否还应对肖某尽赡养的义务?


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本案中,肖某虽然已经另嫁给了于某,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事实上,作为肖某的丈夫尽了自己的扶助义务,只是由于自己经济有困难,无法再支付肖某的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肖某的亲生子女自然应该赡养自己的父母。

第4题:

共用题干
肖先生与肖女士1988年结婚,婚后有一子肖宁,一女肖玉。1992年肖先生因意外去世,留下5万元遗产。1995年,肖女士带着两个孩子改嫁给赵先生。结婚初期二人感情融洽,对孩子视如己出,并出资10万元与朋友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占有50%的股份。1998年肖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并留下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妻子姜昕,肖先生还有一个残疾的妹妹,靠着母亲生活。2005年赵先生在生意中结识了金女士,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6年,二人生有一子赵金,赵先生为金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产。2012年赵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40万元,在遗产分割前赵先生也因意外去世,赵先生的公司价值10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80万元,赵先生是独生子女,母亲已过世。根据案例回答79~86题。

肖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来继承。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B
解析:
肖先生遗产的受益人为肖宁、肖玉、肖女士和肖先生的父母。肖先生的遗产5万元,每人可获得1万元。


由于肖先生的父亲留有遗嘱,所以肖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肖女士只能获得肖先生留下来的遗产1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子女、配偶和父母(都已去世),即赵金、肖宁、肖玉和肖女士。


赵先生为金女士购买的价值30万元的房产属于他和肖女士的共有财产。


赵先生去世后,赵先生和肖女士的家庭财产共计为30+80+100/2=160(万元)。


本案中,赵先生父亲的遗产分割前赵先生也去世了,存在转继承关系。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收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在赵先生及其父亲去世时,肖女士可继承80/4+40/4=30(万元)。


肖女士共拥有的财产为30+160/2+1=111(万元)。

第5题:

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

A.20万元

B.40万元

C.45万元

D.50万元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6题:

.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

(2)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45.[参考答案](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外,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是否也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虽未直接规定,但是应当认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这就意味着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代位继承不受辈分限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同样是晚辈直系血亲,故可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且,继承的份额仅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继承的份额。所以,本案中肖明、肖平可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律规定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仅是指自然血亲,而且还包括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其亲生子女的养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曹铸、曹萍也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中肖明、肖娣以及曹铸、曹萍应当同肖德、肖平一样享有代位继承权,平等地分得遗产份额。由于蒲英和肖德尽义务较多,应适当地分得遗产及多分遗产。

 

第7题:

罗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甲按罗某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按罗某的遗赠分得钢琴一架(价值2万元),丙按法定继承得到商品房一套(价值8万元)。经查罗某生前尚欠丁债务3万元,丁的债权应怎样清偿?( )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2万元,甲还1万元

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

D.丙还3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的,首先从法定继承的财产中予以清偿。故本题选项为D。

第8题:

杨某在其自家的承包地里种植果树,但在照看果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杨某早年丧偶,只有一个儿子在城市里工作,因此无人继续照管果园。杨某同村的邻居肖某见状便主动承担其照看果园的任务,在果园丰收之际,出钱请人摘果花费了3000元,出卖的果实获利3万元。在摘果的过程中,肖某被树枝划伤,花掉医药费500元。

问题:1、肖某照看杨某的果园在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肖某可否要求杨某的儿子承担自己支付的人工费3000元?3、肖某是否有权要求分享出卖果实获利的3万元?4、肖某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答案:1、肖某照看杨某果园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2、肖某可以要求杨某的儿子承担自己支付的人工费3000元。3、肖某无权要求分享卖出果实所获得的利益3万元。4、肖某因采摘果实受伤所付出的医药费应当由杨某的儿子承担。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肖某对于照管杨某的果园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其对果园进行看管并采摘果实纯粹是为了避免杨某(实为杨某的继承人)遭受损失。为此,杨某的儿子作为实际收益人应当支付肖某支付的人工费以及医药费。

第9题:

共用题干
肖先生与肖女士1988年结婚,婚后有一子肖宁,一女肖玉。1992年肖先生因意外去世,留下5万元遗产。1995年,肖女士带着两个孩子改嫁给赵先生。结婚初期二人感情融洽,对孩子视如己出,并出资10万元与朋友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占有50%的股份。1998年肖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并留下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妻子姜昕,肖先生还有一个残疾的妹妹,靠着母亲生活。2005年赵先生在生意中结识了金女士,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6年,二人生有一子赵金,赵先生为金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产。2012年赵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40万元,在遗产分割前赵先生也因意外去世,赵先生的公司价值10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80万元,赵先生是独生子女,母亲已过世。根据案例回答79~86题。

肖先生去世后,肖宁可继承()万元的遗产。
A:0
B:1
C:2
D:3

答案:B
解析:
肖先生遗产的受益人为肖宁、肖玉、肖女士和肖先生的父母。肖先生的遗产5万元,每人可获得1万元。


由于肖先生的父亲留有遗嘱,所以肖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肖女士只能获得肖先生留下来的遗产1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子女、配偶和父母(都已去世),即赵金、肖宁、肖玉和肖女士。


赵先生为金女士购买的价值30万元的房产属于他和肖女士的共有财产。


赵先生去世后,赵先生和肖女士的家庭财产共计为30+80+100/2=160(万元)。


本案中,赵先生父亲的遗产分割前赵先生也去世了,存在转继承关系。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收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在赵先生及其父亲去世时,肖女士可继承80/4+40/4=30(万元)。


肖女士共拥有的财产为30+160/2+1=111(万元)。

第10题:

共用题干
肖先生与肖女士1988年结婚,婚后有一子肖宁,一女肖玉。1992年肖先生因意外去世,留下5万元遗产。1995年,肖女士带着两个孩子改嫁给赵先生。结婚初期二人感情融洽,对孩子视如己出,并出资10万元与朋友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占有50%的股份。1998年肖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并留下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妻子姜昕,肖先生还有一个残疾的妹妹,靠着母亲生活。2005年赵先生在生意中结识了金女士,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6年,二人生有一子赵金,赵先生为金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产。2012年赵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40万元,在遗产分割前赵先生也因意外去世,赵先生的公司价值10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80万元,赵先生是独生子女,母亲已过世。根据案例回答79~86题。

肖先生及其父亲去世后,肖女士可继承()万元的遗产。
A:0
B:1
C:2
D:3

答案:B
解析:
肖先生遗产的受益人为肖宁、肖玉、肖女士和肖先生的父母。肖先生的遗产5万元,每人可获得1万元。


由于肖先生的父亲留有遗嘱,所以肖先生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肖女士只能获得肖先生留下来的遗产1万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子女、配偶和父母(都已去世),即赵金、肖宁、肖玉和肖女士。


赵先生为金女士购买的价值30万元的房产属于他和肖女士的共有财产。


赵先生去世后,赵先生和肖女士的家庭财产共计为30+80+100/2=160(万元)。


本案中,赵先生父亲的遗产分割前赵先生也去世了,存在转继承关系。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收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在赵先生及其父亲去世时,肖女士可继承80/4+40/4=30(万元)。


肖女士共拥有的财产为30+160/2+1=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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