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7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题目
2017年6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7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税率: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70元以上的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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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北京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生产销售A牌、B牌卷烟,同时经营进口卷烟。 2008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B牌卷烟相同的卷烟,已经按规定提供牌号和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收回该加工的B牌卷烟,支付联营企业的加工费用(不含税)28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联营企业已经就该品牌卷烟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1140万。

(2) 自其他企业购进已税烟丝不含税买价180万元(该批烟丝已经确定缴纳了消费税)。自某烟丝加工厂购进烟丝不含税买价150万元,上述烟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已入库。

(3) 发往B烟丝加工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丝加工厂加工烟丝,该批烟叶的账面成本35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万元取得税控专用发票,该烟丝加工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 从国外进口卷烟1000标准箱(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65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12万元。(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

(5) 委托B烟丝加工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全部用于加工生产卷烟,出售卷烟40%(5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

(6) 经专卖局批准,销售A牌卷烟给各商场12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了各商场3%的折扣;销售A牌卷烟给各卷烟专卖店8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12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合规发票。

(7) 没收逾期未收回的A牌卷烟包装物押金123400元。

(8) 取得专卖店购买卷烟延期付款的补贴收入21.06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9) 销售A牌残次品卷烟25箱,每箱按不含税价15000元销售。

(10) 销售E牌卷烟2500箱,每箱不含税价款12000元,同时收取专卖费用22000元 (该B牌卷烟,既有自产又有联营生产但是企业没有分开核算)。

(11) 将B牌卷烟加装过滤嘴,每箱不含税价格调增1250元,当月销售54箱,货款尚未收到。

(假定本月期初进项税余额195万元,本期进项税票据均通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B烟丝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A.20.42

B.28.36

C.25.5

D.21.43


正确答案:D

第2题:

北京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生产销售A牌、B牌卷烟,同时经营进口卷烟。2008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B牌卷烟相同的卷烟,已经按规定提供牌号和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收回该加工的B牌卷烟,支付联营企业的加工费用(不含税)28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联营企业已经就该品牌卷烟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1140万。

(2)自其他企业购进已税烟丝不含税买价180万元(该批烟丝已经确定缴纳了消费税)。自某烟丝加工厂购进烟丝不含税买价150万元,上述烟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已入库。

(3)发往B烟丝加工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丝加工厂加工烟丝,该批烟叶的账面成本35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万元取得税控专用发票,该烟丝加工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从国外进口卷烟1000标准箱(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65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12万元。(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

(5)委托B烟丝加工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全部用于加工生产卷烟,出售卷烟40%(5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

(6)经专卖局批准,销售A牌卷烟给各商场12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了各商场3%的折扣;销售A牌卷烟给各卷烟专卖店8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12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合规发票。

(7)没收逾期未收回的A牌卷烟包装物押金123400元。

(8)取得专卖店购买卷烟延期付款的补贴收入21.06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9)销售A牌残次品卷烟25箱,每箱按不含税价15000元销售。

(10)销售8牌卷烟2500箱,每箱不含税价款12000元,同时收取专卖费用22000元(该B牌卷烟,既有自产又有联营生产但是企业没有分开核算)。

(11)将B牌卷烟加装过滤嘴,每箱不含税价格调增1250元,当月销售54箱,货款尚未收到。

(假定本月期初进项税余额195万元,本期进项税票据均通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 85~90 题:

第 85 题 B烟丝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A.20.42

B.28.36

C.25.5

D.21.43


正确答案:D
业务(1)
进项税=2800×17%=476(万元)
业务(2):
购进烟丝的进项税=(180+150)×17%=56.10(万元)
购进烟丝的已纳消费税=(180+150)×30%=99(万元)
业务(3):
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5×17%=2.55(万元)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35+15)÷(1-30%)×30%
=21.43(万元)
业务(4):
关税=(1650+12+15)×20%=335.40(万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0000×(1650+15+12+335.40)÷(1000×250)+0.6]÷(1-30%)=115.85(元)>50元,所以进口卷烟消费税
适用税率为45%。
进口卷烟的消费税
=(1650+15+12+335.40+1000×150÷10000)÷(1-45%)×45%+1000×150÷10000
=1673.78(万元)
进口卷烟的增值税
=(1650+15+12+335.40+1000×150÷10000)÷(1-45%)X17%
=626.65(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税金合计
=335.40+626.65+1673.78
=2635.83(万元)
业务(5):
出售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5×17%=11.05(万元)
销售卷烟,每标准条售价=65+50+250×10000=52元/条,消费税适用税率45%。
消费税=65×45%+50×150÷10000=30(万元)
业务(6):
销售A牌卷烟,每标准条售价=10000×3600÷(1200×250)=120元/条>50形条,消费税税率适用45%。
消费税
=(3600+2400)×45%+(1200+800)×150÷10000=273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
=3600×17%+2400×17%=1020(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20×7%=8.4(万元)
业务(7):
没收逾期未收回的A牌卷烟包装物押金要并人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额=12.34÷(1+17%)×45%=4.75(万元)
销项税额=12.34÷(1+17%)×17%=1.79(万元)
业务(8):
销项税额=21.06÷(1+17%)×17%=3.06(万元)
消费税额=21.06÷(1+17%)×45%=8.10(万元)
业务(9):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消费税=(15000×45%×25+25×150)÷10000
=17.25(万元)
销项税=25×15000×17%÷10000=6.38(万元)
业务(10):B牌卷烟的单条售价=12000/250=48元/条,适用税率为30%;
销项税=(2500×12000+22000÷1.17)×17%÷10000=510.32(万元)
消费税=(2500×12000×30%+221110÷1.17×30%+2500×150)÷10000=938.06(万元)
业务(11):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B牌卷烟(升级后)单条售价=(12000+1250)÷250=53元条,适用税率为45%;
销项税=54×13250×17%÷10000=12.16(万元)
消费税=(54×13250×45%+54×150)÷10000=33.01(万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
=(30+2730+4.75+8.10+17.25+938。06+33.O1-21.43-99)
=3640.74(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
=476+56.10+2.55+626.65+8.4
=1169.7(万元)
本期销项税额
=11.05+1020+1.79+3.06+6.38+510.32+12.16
=1564.76(万元)
上期留抵税额=195(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
=1564.76-1169.7-195
=200.06(万元)
本期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3640.74+200.06)×(7%+3%)=384.08(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继续生产的烟丝符合条件可以抵扣消费税。
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要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该企业没有分开核算,所以,应该照征消费税。

第3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本月用自产的烟丝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卷烟,成本为100万元,加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5万元,加工完成后收回20箱(每标准箱250条。每条200支),当月未销售。

(3)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

(4)自产卷烟1500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5)销售外购已税烟丝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6)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比例税率为56%。

要求:

(1)计算卷烟厂9月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2)计算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卷烟厂9月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

(5)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部分)。


正确答案:

(1)卷烟厂9月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204+5×17%+2.2=211.25(万元)
(2)委托加工环节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100+5+20×250×200÷10000×0.003)÷(1-56%)=239.32(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39.32×56%+20×250×200÷10000×0.003=134.32(万元)。
(3)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563÷(1+17%)×17%+50÷(1+17%)×17%=670.26(万元);应纳增值税=670.26-211.25=459.01(万元)。
(4)卷烟厂9月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400×30%=120(万元)。
 (5)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4563÷(1+17%)×56%+1500×250×200÷10000×0.003-120=2086.5(万元)。

第4题:

某市区卷烟厂3月份委托某县城烟丝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0000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收取的加工费(含代垫辅助成本)12000元,增值税720元,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烟丝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 )元。


A.39428.57

B.32759.96

C.33986.86

D.32781.60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货物,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80000+12000)/(1-30%)×30%=39428.57(元)

第5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

(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1-13%)+3×(1-7%)+8]÷(1-30%)×30%=20.28(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45%+18000×0.015=16470(万元)
    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第6题:

某市区卷烟厂2005年3月份委托某县城烟丝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0000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收取的加工费(含代垫辅料成本)12000元,增值税 720元,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烟丝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为( )元。

A.1971.43

B.2759.96

C.1986.86

D.2781.6


正确答案:A
(80000+12000)÷(1-30%)×30%×5%=1971.43  

第7题: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成后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 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

(2)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

(3)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税率: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正确答案: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①受托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272÷(1+6%)=1.2(万元) 
②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8+1.2)÷(1—30%)=13.1429(万元) 
③受托方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13.1429×30%=3.94(万元) 
(2)受托方应纳增值税:1.272÷(1+6%)×6%=0.072(万元) 
(3)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上述烟丝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40×150÷10000=O.6(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60×45%=27(万元) 
应纳消费税=(0.6+27)—3.94×50%=25.63(万元) 

第8题:

北京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生产销售A牌、B牌卷烟,同时经营进口卷烟。

2009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B牌卷烟相同的卷烟,已经按规定提供牌号和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收回该加工的B牌卷烟,支付联营企业的加工费用(不含税)28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联营企业已经就该品牌卷烟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1140万元;

(2)自某烟丝加工厂购进烟丝不含税买价330万元,上述烟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本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卷烟;

(3)发往B烟丝加工厂烟叶一批

B烟丝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A.20.42

B.28.36

C.25.5

D.21.43


正确答案:D

第9题:

2019 年 4 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 8 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 1.272 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 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 6.5 万元,另 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 40 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 80 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

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 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 150 元)

答案:
解析:
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8+1.272)÷(1-30%)=13.25(万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13.25×30%=3.98(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的上述烟丝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40×150÷10000=0.6(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60×45%=27(万元)
应纳消费税=(0.6+27)-3.98×50%=25.61(万元)

第10题:

2019 年 4 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 8 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 1.272 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 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 6.5 万元,另 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 40 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 80 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

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 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 150 元)

答案:
解析: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1.272×3%=0.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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