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新疆“9.25”起义官兵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题目
问答题
新疆“9.25”起义官兵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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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可不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正确答案:可以。

第2题:

离休干部享受提高待遇的级别有什么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第3题: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可以享受抗日战争时期离休待遇。


正确答案:错误

第5题:

新疆“9.25”起义官兵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原国民党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均属国民党部队编制,并于一九四九年参加了新疆“九·二五”和平起义。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精神,原国民党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起义官兵可享受离职休养的待遇。各地各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请注意掌握以下几条原则:①凡起义时属原新疆警备总部和新疆保安司令部在编人员并授有军衔(包括军工厂、医院),现在仍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均可按国务院〔1982〕62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离职休养待遇。②原国民党行署专员凡兼任警备部队或保安部队职务,现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可享受离职休养待遇。其他无军衔人员,虽当时在警备或保安部队工作,但不能作为军队起义官兵享受离职休养待遇。

第6题:

某老同志,1929年6月出生,1947年3月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改前为行政15级,1986年在某企业离休,离休前担任正处级职务。其离休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根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要求以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生活上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 根据贵州省委组织部省组通字【1989】035号或省组通字【1990】039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原工资级别为行政15级,可享受副地厅级政治、医疗、用车待遇。该离休干部干部可享受副地厅级政治、医疗、用车待遇。根据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该老同志生活上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是除原工资照发,生活福利待遇不变外(或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规范津补贴),还按每年增发1个月本人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二是在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在计划体制下)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三是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四是每月发给600元护理费;
五是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六是每年享受500元特需费(其中,200元发给个人,300元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七是享受健康休养制度(可以享受每年200元健康休养补贴);
八是享受每月30元高龄补贴费。
九是享受主管部门目标管理奖一半作为年度生活补贴。

第7题: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第8题:

新疆参加“三区”革命的老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新党组字〔1982〕094号和新党组字〔1983〕016号两个请求报告的批示,同意一九四九年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在“三区”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享受离职休养待遇。但考虑到新疆“三区革命”的特殊情况,对参加“三区革命”政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应和参加“三区革命”军队的干部一样,也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第9题:

全省离休干部凭离休《离休干部荣誉证》在省内各地享受《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的基础上,还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正确答案: (1)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除外);
(2)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只限第一门票);
(3)免费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办纪念馆和博物馆。

第10题: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有哪些?


正确答案: ①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②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③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④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