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分别享受副厅局

题目

中央规定,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分别享受副厅局级、副县处级待遇。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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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2年经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工资数额的,能否享受局、处级待遇?


正确答案:按照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1992年离休干部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十八级享受局、处级待遇

第2题: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3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待遇( )。

A.继续发放,同时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B.由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停止享受伤残

C.待遇停发,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D.继续发放,但按规定要先停止享受伤残待遇1个月


正确答案:C
解析: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待遇停发,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4题:

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能提高待遇吗?


正确答案: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1983〕29、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5题:

对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能否享受原政治待遇?


正确答案:凡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不再享受国内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第6题:

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什么级别政治、生活待遇?


正确答案: 县(处)级。

第7题:

离休干部享受提高待遇的级别有什么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第8题: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按规定提高待遇后,可分别享受副厅局级、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对吗?


正确答案:正确

第9题:

全省离休干部凭离休《离休干部荣誉证》在省内各地享受《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的基础上,还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正确答案: (1)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除外);
(2)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只限第一门票);
(3)免费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办纪念馆和博物馆。

第10题:

凡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担任过正(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可享受()。

  • A、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 B、厅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 C、厅局(地专)级医疗待遇,其他待遇不提高;
  • D、副省级医疗待遇,其他待遇不提高。

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