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分别享受副厅局级、副县处级待遇。
第1题:
1992年经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工资数额的,能否享受局、处级待遇?
第2题: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哪些待遇?
第3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待遇( )。
A.继续发放,同时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B.由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停止享受伤残
C.待遇停发,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D.继续发放,但按规定要先停止享受伤残待遇1个月
第4题:
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能提高待遇吗?
第5题:
对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能否享受原政治待遇?
第6题:
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什么级别政治、生活待遇?
第7题:
离休干部享受提高待遇的级别有什么具体规定?
第8题: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按规定提高待遇后,可分别享受副厅局级、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对吗?
第9题:
全省离休干部凭离休《离休干部荣誉证》在省内各地享受《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的基础上,还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第10题:
凡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担任过正(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