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陈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在文中陈某捏造事实,诽谤其领导郭某,给郭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郭某要求网站

题目
单选题
2013年10月,陈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在文中陈某捏造事实,诽谤其领导郭某,给郭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郭某要求网站删除,但网站不予理会,致使郭某遭受的损失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某承担全部责任

B

陈某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C

陈某不承担责任

D

网站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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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考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拐卖妇女罪及其法定刑升格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同犯罪;盗窃罪的构成
【答案及详解】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张某与郭某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迭21天之久,构成非法拘禁罪。
2.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两人向赵某索债不成,遂将甲以6000元卖给陈某,系以出卖为目的,将扣押的妇女转手出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妇女罪。需要注意的是,张某与郭某虽然是以索债为目的扣押赵某的女儿甲,而且是在索要债务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出卖了甲,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因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卖给他人,就构成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张某与郭某二人相互协商,相互配合,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4。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法定刑升格。因此,郭某奸淫甲的行为不单独定罪,但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5.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趁机奸淫了甲,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张某对郭某的奸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6.陈某以6000元的价格买回被拐卖的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7.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陈某为防止甲逃走,将其反锁在房间里一月有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8.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陈某后采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而放其返回家乡,因此.可以不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9.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遭到张某拒绝之后,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花6000元钱从张某、郭某手中买回甲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这项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陈无权向张某、郭某索取这笔款项。这6000元钱属于赃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也不能归张某、郭某所有。

第2题:

陈某将妇女郭某拐卖,郭某的丈夫孙某长期寻妻未果,悲愤交加,自杀。陈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之间()

A、不存在因果关系

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陈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C、存在偶然因果关系,陈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D、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但陈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第3题: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2009年试卷二第23题)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D

第4题:

在一次突击行动中,警方查获了郭某、肖某、陈某、姜某4名吸毒人员,其有关情况如下。根据《禁毒法》,他们中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是()。

A:郭某,女,26岁,已有7个月身孕,正在社区戒毒
B:肖某,男,20岁,首次吸毒,表示愿意遵守社区戒毒协议
C:陈某,男,61岁,退休,戒毒后再次吸毒
D:姜某,女,15岁,辍学打工,吸毒成瘾

答案:C
解析:

第5题:

赵某将房屋出租给高某,在租赁期间,高某没有经过赵某同意将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并且转租给了郭某,则以下处理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赵某应向高某支付装修的费用

B.赵某可以要求高某恢复房屋的原样

C.如郭某对房屋造成了损害,赵某可向郭某要求赔偿

D.赵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D

第6题: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l款、第67条的规定可知,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一事实,诉讼上的自认能起到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即可以自认的事实为裁判依据。然而,在调解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自然也就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仍需对该事实举证予以证明。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径行判决的问题,其一,在一审普通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可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据此,不管案件是否公开进行审理,开庭审理都是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其二,在一审简易程序中,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一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可见,开庭审理也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其三,在二审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52条第 1款的规定可知,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裁定为例外。而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不管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都是必经程序,法院不能不经开庭审理就直接作出判决。因此,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A。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l款的规定,除了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外,都可以构成自认,并认为构成自认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并不冲突。事实上,这部分考生没能从自认的本质出发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由于当事人一方在调解中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承认,不能作为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自然也就无法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而自认的本质恰恰是基于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一事实,从而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调解中根本不可能构成自认,自认只可能出现在案件审理阶段。

第7题:

2007年8月3日,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维护组组长郭某带领工人陈某、卢某及司机齐某,乘车对西山变电站至闵庄的电缆线路进行巡视维护。12时左右在维护闵庄路小屯桥东北角电力井时,因井底积水,维护人员将抽水泵和柴油发电机放置在电力井内平台上,进行抽水作业,其间郭某和齐某外出买饮用水。约15时,在作业现场的卢某、陈某发现发电机缺油,二人下井给发电机加油,因井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卢某昏倒并坠入井内水中,陈某昏倒在井内平台上。郭某和齐某买水回来后,发现了陈某倒在井内平台上,郭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下井,用绳子系住陈某,让井上的齐某往井上拉,但齐某一人无法将其拉出井外,这时郭某也昏倒在井内平台上。15时08分齐某拨打110、120、119报警求救。经119现场救援,将郭某和陈某救出并送总院。经119和供电公司救援队抽水打捞,于20时13分将坠入井底水中的卢某打捞出井,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经死亡,本次事故造成卢某、陈某死亡,郭某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包括()。

A.开展盲目施救

B.违规在井内使用柴油发电机

C.多人进入作业

D.作业人员未进行检测


参考答案:C

第8题:

陈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一篇文章,捏造了事实,诽谤汪某,给汪某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陈某可以请求网站删除该文章

B.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C.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损害扩大部分单独承担责任

D.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损害扩大部分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第9题:

在一次突击行动中,警方查获了郭某、肖某、陈某、姜某4名吸毒人员,其有关情况如下,根据《禁毒法》,他们中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是( )。

A.郭某,女,26岁,已有7个月身孕,正在社区戒毒
B.肖某,男,20岁,首次吸毒,表示愿意遵守社区戒毒协议
C.陈某,男,61岁,退休,戒毒后再次吸毒
D.姜某,女,l5岁,辍学打工,吸毒成瘾

答案:C
解析:
《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②在社区戒毒期问吸食、注射毒品的;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依法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本题中,C项,陈某属于戒毒后再次吸毒,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第10题:

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肖某仍未发货。11月11日,肖某电话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
B.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C.郭某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D.郭某得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核心要点为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时,得以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权利。三者区别在于履行顺序的约定不同。但是,主张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己方债务已届履行期。本案中,由于郭某付款的履行期是收货3天内,而由于肖某一直未发货,导致郭某的履行义务一直未届期,因此本案中郭某不能主张履行抗辩权,但可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故选项A、B、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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