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
二个月
三个月
一个月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一份租约。租期为6个月。但是在履行租约时,船舶入坞修理1个月。承租人依据停租条款停止支付这个月的租金,并于第七个月还船而被船方以交船超过租期为由诉至法院。承租人认为,既然船舶因为入坞修理了一个月,从而耽误了一个月的租期,则其根据停租条款对这个月停止支付租金的同时,不应将停租期的这一个月算入租约内。那么承租人当然有权在6个月之外再加上一个月作为租期的补偿。针对上述案情,承租人是否构成超期还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5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TCT租约。该租约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承租人按时间支付租金,租期为40天,但租船人并不保证能在这一租期内还船。事后,承租人超期5天还船船东能否主张索赔?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期租租约。租约约定“ArrivalAntwerp(驶抵安特卫普)交船”。当船方驶抵安特卫普港外时,天气突变,该船根本无法驶入港口靠泊码头,由此延滞数日。承租人认为,该港的惯例是越过河道上的某条界限才算抵达安特卫普港,所以该船未能抵达交船地点,主张船东应负赔偿责任。船东则认为,该租约是期租合约,而非对抵达船舶有严格解释要求的程租合约,两者不可混淆,船东无需赔偿。针对上述案情,船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第10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该租约中规定“租约大约6个月”,此时船东能否再以承租人超期3天还船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