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制度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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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制度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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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 A、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B、食品召回制度
  •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 D、食品安全风险通报制度

正确答案:C

第2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下列制度,不包括:()

  •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C、食品免检制度
  • D、食品召回制度

正确答案:C

第3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不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正确答案:错

第4题: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5题:

食品安全法对国家制定并实施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6题:

食品安全法对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建立购销记录制度的义务性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2、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7题:

《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食品召回制度韵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是指,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8题:

产品召回制度如何起源?食品召回的目的是什么?


正确答案: 产品召回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案,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须将车辆存在的安全缺陷或故障通报给用户和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并进行免费修理。由此确立了机动车产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的含义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予以更换、赔偿。目的在于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我国食品质量事件的频频发生,伴随“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食品召回”渐渐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焦点问题。

第9题: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10题: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制度是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3、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