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案例七  刘奶奶一家是村里的困难户,家里有三口人:刘奶奶、已离婚的女儿和6岁的外孙女。刘奶奶平常可以做些家务活,而家里的两亩地则主要靠女儿李梅操持,家庭收入主要靠农业。农忙时,好心的邻居会帮帮李梅。由于婚姻失败的阴影,李梅拒绝再谈婚论嫁,一个人咬牙挑起了养家糊口的重任。为了增加收入,李梅还搞起了一亩大棚蔬菜。哪知一场暴风雪,把大棚都压坏了,另外一亩麦子还冻死了一大半,所有的劳动和投入都付诸东流,李梅开始灰心丧气,再想想自己婚姻的不幸,觉得自己命苦。就在这时,乡里的社会工作者了解到她家的情况,决定为她

题目
问答题
案例七  刘奶奶一家是村里的困难户,家里有三口人:刘奶奶、已离婚的女儿和6岁的外孙女。刘奶奶平常可以做些家务活,而家里的两亩地则主要靠女儿李梅操持,家庭收入主要靠农业。农忙时,好心的邻居会帮帮李梅。由于婚姻失败的阴影,李梅拒绝再谈婚论嫁,一个人咬牙挑起了养家糊口的重任。为了增加收入,李梅还搞起了一亩大棚蔬菜。哪知一场暴风雪,把大棚都压坏了,另外一亩麦子还冻死了一大半,所有的劳动和投入都付诸东流,李梅开始灰心丧气,再想想自己婚姻的不幸,觉得自己命苦。就在这时,乡里的社会工作者了解到她家的情况,决定为她家提供服务。  【问题】  1.上述案例中,案主李梅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2.针对案主李梅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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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张森和李倩的关系是()。
A:视为兄弟姐妹关系
B:是直系姻亲关系
C:是旁系血亲关系
D:是旁系姻亲关系

答案:D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关于李倩和张林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养父和养女关系
D:法律没有规定

答案:A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第3题:

问: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用? 李梅枚经过几年的恋爱长跑,终于和吴均走进了婚姻殿堂。不久生育了子女。吴均在外地打工,李梅枚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小卖部卖日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李梅枚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李梅枚将小卖部停开,便开始四处寻医问药,将其所有的积蓄逐渐花光。吴均开始对此并没有什么意见,但因为治疗花费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加深。2001年吴均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梅枚病情逐渐加重,需要更多的钱治疗,而李梅枚劳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多少收入。此时的吴均对妻子却不闻不问,并将自己的工资收起来不让李梅枚花费。为了治病,李梅枚将吴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梅枚的请求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梅枚身患糖尿病,身体虚弱,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均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李梅枚要求吴均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请求是合法的,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支持。

第4题: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向邻村村委会借款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一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栋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
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问: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①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②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③监护人的设定问题;④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①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年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②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村委会、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③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④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张林死亡后,对于张林遗产的继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梅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李倩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C:张森、李梅是张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张林的遗产在张森和李倩之间均分,

答案:C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第6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张森和李梅的关系为()。
A:养子和养母
B:继子和继母
C:母子关系
D:其他关系

答案:B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第7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李梅和张森之间的关系是()。
A: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无任何关系
D:与李倩和张林的关系一样

答案:B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第8题:

在李梅诉赵林支付劳务费一案的一审程序中,李梅因发生车祸突然死亡,其继承人尚未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于是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如果李梅的继承人愿意继承参加诉讼,则原中止诉讼的裁定何时失效( )

A.自李梅的继承人提出恢复诉讼程序的申请之日起自动失效

B.自法院收到李梅继承人恢复诉讼程序的申请后自动失效

C.自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失效

D.自法院作出撤销原裁定的裁定之日起失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中止诉讼裁定的失效时间。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民诉法意见》
第167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故答案为C。

第9题:

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李梅与中国公民徐刚系夫妻。2012年3月,徐刚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A市B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李梅于2012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2012年5月8日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市B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梅的该申请,并于2012年5月20日向李梅送达了裁定书。李梅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2012年6月18日就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李梅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李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B:李梅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
C:李梅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
D:李梅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所以选项A错误。只要在法定上诉期间里,递交书面上诉状,其上诉均为有效。所以选项B是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选项C错,选项D正确。

第10题:

刘奶奶的独子和儿媳长期在外务工,社区民警小杨对该情况十分关注,在对刘奶奶家做入户走访时,遇到刘奶奶的小孙子正在生病,哭个不停,病因不明,刘奶奶非常焦急。根据面对的情况,小杨可以采取的恰当做法有:

A.直接说明来意,开始走访工作
B.等刘奶奶把孩子哄睡再开展走访工作
C.帮刘奶奶安抚哭闹的孩子,并劝慰她不要着急
D.帮刘奶奶把生病的孩子送医并设法联系孩子父母

答案:C,D
解析:
作为社区民警,小杨在刘奶奶小孙子生病不停的哭而急需帮助时,应主动给予帮助,而不理睬而直接说明来意开展走访工作,A项做法不恰当。等刘奶奶把孩子哄睡再开展走访,让刘奶奶独自解决困难,作为社区民警是一种不作为的体现,B项做法不恰当。小杨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主动帮刘奶奶安抚哭闹的孩子,将生病的小孩送医,并及时设法联系小孩父母,CD做法恰当。因此选择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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