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

题目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分别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2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的1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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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与妻子朱某、女儿李梅(12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某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某各借款1万元,又向邻村借款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7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某冒着大雨天、山路十分湿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某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人亡。朱某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某、张某、李梅。经查,李某夫妇共有财产2000元存款、房屋及家庭生活用品。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考点」法定继承;监护
「答案及解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李梅对李某、朱某的财产继承问题;
2)李某、朱某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
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李某、朱某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其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年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某、邻村人,刘某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李梅的监护人,看是否有其他有监护资格及监护能力的人,若无,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第2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张森和李梅的关系为()。
A:养子和养母
B:继子和继母
C:母子关系
D:其他关系

答案:B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第3题:

李某为技校学生,15岁。李某嫂子万某与同厂另一名女工朱某产生分歧,并发生口角。万某写纸条告诉李某帮助其兄“修理”朱某,兄妹二人按照万某计划将朱某打伤,朱某向公安局报案。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李某为学生,故依法不予治安处罚

B.因李某未满16周岁,故依法不予处罚

C.因李某未满18周岁,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因李某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参考答案:C

第4题:

一家三口,分别是丈夫、妻子和一个未婚的女儿,此家庭结构类型是()

  • A、核心家庭
  • B、骨干家庭
  • C、联合家庭
  • D、单亲家庭
  • E、空巢家庭

正确答案:A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张林死亡后,对于张林遗产的继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梅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李倩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C:张森、李梅是张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张林的遗产在张森和李倩之间均分,

答案:C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第6题:

关于x连锁显性遗传病,下述错误的是

A、患病丈夫与正常妻子所生子女中,女儿均发病

B、患病妻子与正常丈夫所生子女,儿子50%发病

C、患病妻子与正常丈夫所生子女,女儿50%发病

D、预期危险率女儿高于儿子,且病情严重

E、患病丈夫与正常妻子所生子女中,儿子均正常


参考答案:D

第7题:

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李梅和张森之间的关系是()。
A: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无任何关系
D:与李倩和张林的关系一样

答案:B
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第8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李某因单位有事需要晚上加班,23点多才能下班回家。下午时李某打电话告诉了朱某晚上要加班的事情,并让朱某给她准备宵夜。朱某遂在给李某准备的作为宵夜的油饼中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当日也要加夜班的女儿回家后吃饼中毒,便打电话给女儿,嘱咐女儿晚上下班后等他来接(以往女儿上夜班时都是李某接其下班)。不料其妻子当天提前结束加班后,到女儿的工作单位接女儿回家,并与女儿一起吃宵夜。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将其妻、女送往医院,经抢救,其妻转危为安,其女中毒身亡。请回答 99~101 题。

第 99 题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女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女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C.朱某对其女的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D.朱某对其女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B
朱某为防止其女吃饼中毒,打电话嘱咐女儿等自已去接,这说明朱某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其女死亡,并且也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因此,朱某对其女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9题:

共用题干
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有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李飞,()说法正确。
A:按照法律规定,李飞是李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在本案例中,李飞不可以获利胡丽的遗产
C:在本案例中,李飞可以代位继承李志的遗产
D:在本案例中,李飞随母改嫁,与李志夫妻没有法定身份关系

答案:C
解析:

第10题:

《()》以农民朱老忠、严志和两家三代人与地主冯兰池、冯贵堂父子斗争的故事为线索。


正确答案:红旗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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