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藏经云‘有二国王为友,所有人民多造众恶,二王议计,广设方便,一王发愿早成佛道,当度是辈,令使无余。一王发愿,若不先度罪

题目
问答题
地藏经云‘有二国王为友,所有人民多造众恶,二王议计,广设方便,一王发愿早成佛道,当度是辈,令使无余。一王发愿,若不先度罪苦,令是安乐,得至菩萨,我终未愿成佛,佛告定自在王菩萨,一王发愿早成佛道者,即一切智成就如来是,一王发愿永度罪苦众生未愿成佛者,即地藏菩萨是。’此两王因地所修,未知谁为大乘,谁为小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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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有三个儿子,分别为王一,王二,王三,三个儿子,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中,王某多次与王一商量,由王一利用王某的职权,索取他人的贿赂。而王二见王一利用父亲的职权,索取了大量的贿赂,便暗自决定,利用父亲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父亲的下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王三看不惯父亲及兄弟的所作所为,害怕他们被绳之以法,于是,劝说他们去自首,后其父亲慑于中央反腐的力度,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所获财物上交,但未提及王一的犯罪事实。后王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羁押期间,王三为了争取让其父亲及兄弟立功,在探监期间,将自己所知的关于其朋友赵某故意杀人罪的重大线索告知其父亲及王一。王一利用王三告知的线索向公安司法机关汇报,而其父则利用其在任刑警队长期间掌握的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汇报。后王二慑于法律的权威,向司法机关自首。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二构成受贿罪
B.王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王某与王二成立共犯关系
D.王某与王一成立共犯关系

答案:B,D
解析:
关于A选项。受贿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王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不选。关于B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王二暗自决定,利用父亲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父亲的下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可见,对于王二的行为,王某并不知情,因此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而王某多次与王一商量,由王一利用王某的职权,索取他人的贿赂。因此王某与王一成立受贿罪的共犯,D选项正确,当选。

第2题:

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父母健在。2016年5月19日,王某因病去世,其名下仅有房屋一套,系其婚前个人购买。关于该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该房屋是王某妻子的唯一住所,则不能被继承
B、若王某生前将该房屋赠予其情人,则不能被继承
C、王某的女儿王二无权继承该房屋
D、王某的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房屋

答案:B
解析:
A项,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等财产。本题中,房屋系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B项,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本案中,如果王某将其房屋赠予情人,则不再发生法定继承。CD两项,《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王某的妻子、儿女、父母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房屋。

第3题:

王大、王二二人系同胞兄弟,其父死后,留下一套房子和10万元的存折。兄弟二人为遗产之事引起纠纷,王大为人十分霸道,和其妻商量,欲独占财产,王二自然是不依。于是,在一次争执中,王大将王二打伤。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大,控告王大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提出遗产继承一事,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问:王二的诉讼请求是否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王二关于遗产继承一事的请求应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出。《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的成立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被告人王大虽然构成伤害罪,但继承遗产并不是王大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赔偿,它和王大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

第4题:

地藏王菩萨假若先成佛来度地狱众生,岂不是更有力量,何以地狱不空,誓不成佛耶?


正确答案:菩萨实已证成佛果,法力无边矣。亦如观音净圣倒驾慈航,不肯入涅槃耳。

第5题:

王仁、王宜和王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王宜和王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王宜、王理和王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年后,王宜和王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后王仁夫妇先后去世,住在C县的王仁之子王云将6间房屋卖给村民李某。不久王理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应该由A县法院(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王理是原告,王仁之子与村民李某是被告。
3、案由是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王理所有。

第6题: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B、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C、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搜查罪
D、王、刘二人的行为成立招摇撞骗罪

答案:A
解析:
王、刘二人通过胁迫的方式强行取走黄某400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因此A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的行为已然达到压制黄某反抗的程度,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黄某的人身自由,而且侵害了黄某的财产,评价为非法搜查罪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既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又未实施欺骗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因此,D项是错误的。

第7题:

案情:
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王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王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王四手头钱紧,向王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王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王四答从王一处购得,王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王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王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拒绝。于是,王五拒绝交付相机,王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机在王六处,遂要求王六返还,此时,距离王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
1.基于王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何种之诉?
2.王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3.王二以2000元价格从王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二买得手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
5.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王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
6.王五儿子丢失了相机,王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7.现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8.假设王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王七,现在王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


答案:
解析:
1.违约、侵权或不当得利之诉。首先,王一和王三之间形成了借用合同,王一将相机出卖后无法归还给王三,据此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违约之诉。其次,王三是相机的所有权人,王一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未经王三同意将相机出卖的行为侵犯了王三的所有权,据此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侵权之诉。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一将相机出卖所得的价款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相机原所有权人王三,据此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2.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2款规定。王一是无权处分人,王四是善意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因此王四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3.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王四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相机所有权,其有权处分相机,因此王四将相机卖给王二是正常的买卖行为,王二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相机所有权。
4.不构成加工。因为加工必须为不同所有权人之物添加附合,即将自己之物添附在他人之物上或者将他人之物添附到自己之物上。本案中,根据上一问可知,王二通过与王四有效的买卖合同合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王二是将自己的玉石镶嵌在自己的相机上。并不能构成加工。
5.无效。因为《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王二在报纸上登了悬赏型的寻物启事,相当于向不特定人发出了邀约,只要对方找到其遗失的照相机并归还的,他自愿支付1000元的报酬。王五请求支付酬金时,王二无权拒绝。
6.应该。《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判决归王二所有,但王二应该支付给王六2万元。《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8.判决相机归王七所有。《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时国家卖与王七,王七即依据有效之买卖合同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第8题:

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王大无法定继承人,故王大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
B.王三为王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C.王三共可获得遗产50万元
D.张元共可获得遗产25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第9题:

地藏经云‘一切智成就如来,未出家时,发愿早成佛道,广度罪辈,令使无余’,地藏菩萨未出家时,发愿若不先度罪苦,令是安乐,得至菩提,我终未愿成佛’以上二愿皆佳但未审何愿为胜?


正确答案:二愿之期望,是皆为广度罪苦,令使安乐,期果既同,则无有高下。惟其二者之方法有异,此应论果不必论法,如一人用木瓢取水一斤,又一人用金瓢取水一斤,请问两者之水孰多孰少?

第10题:

四宏誓愿中,佛道无上誓愿成。为要足够力量,以度众生,才发成佛之愿,既曰无上,是任何大愿所不能及,若然,地藏菩萨何不先发成佛之愿耶?


正确答案:佛者,觉行圆满,誓愿度尽众生,非发佛愿而何?菩萨早证佛果,亦如观音之倒驾慈航是,十力已备,力量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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