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

题目
问答题
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6年2月刘晓健由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外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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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晓今年7岁,随小姨到邻居家玩。当小姨与邻居等人打麻将时,刘晓一不小心将邻居的一个陶瓷花瓶打碎。关于邻居的该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刘晓

B.刘晓的父母

C.刘晓的小姨

D.刘晓的父母与刘晓的小姨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D
「考点」监护责任;委托监护
「解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刘晓的小姨不是刘晓的监护人,也没有委托监护的关系,因此刘晓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第2题:

刘军提出变更其子刘行抚养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

可以支持。


第3题:

刘某夫妇因为需要外出开会,遂将自己8岁的孩子小华委托给好友张某照看。在此期间,淘气的小华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 )。

A.刘某夫妇承担,如果张某有过错,张某负连带责任

B.刘某夫妇承担,如果刘某夫妇无力承担,由张某承担

C.刘某夫妇承担,张某概不承担,因为刘某夫妇是小华的监护人

D.张某承担,刘某夫妇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A【解析】本题考查监护委托时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4题:

2000年6月,刘晓彬诉刘彬给付抚养费一案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刘彬每月给刘晓彬抚养费500元。2001年1月,刘晓彬又起诉刘彬,提出法院判决给付的抚养费太少,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增加到每月800元。对于刘晓彬的该行为,人民法院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按申请再审处理

B.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C.作为新案受理

D.不予立案


正确答案:B

《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故不能作为新案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受理。故选B。

第5题:

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年1月刘鹏娶妻王嫒(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留给刘霞。

关于收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B.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C.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D.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正确答案:B

第6题:

法院同意李玲与刘军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对方提请离婚,法院可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本案中刘林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已属于长期徒刑,且所犯罪行本就属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类型,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第7题:

陈天与刘军两人达成收养协议,内容为陈天因膝下无子,收养刘军的儿子刘小军,一次性付给刘军10万元人民币,刘小军以后的生活、教育费用等,全部由陈天负担。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仲裁。后陈天自己生一儿子,不想继续收养刘小军,与刘军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军可去人民法院起诉

B.刘军可按协议,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

C.刘军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D.本案属家事纠纷,应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方可起诉


正确答案:A
A。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得约定仲裁,而只能诉讼。

第8题: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68年4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年外出工作。1980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来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1983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无奈,在1995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200元。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4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1999年10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下面不正确的选项是:( )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

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

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正确答案:B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权的丧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解析」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第13条第4款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同无继承权是两码事,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

第9题:

关于刘鹏牺牲后政府所送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抚恤金应该归妻子王嫒所有

B.抚恤金应该归未成年人刘霞所有

C.抚恤金应该归刘军和何红夫妻所有

D.王嫒与刘军夫妇平分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李四委托中天房地产经纪人事务所的经纪人刘军购买一套二手房,刘军介绍张三所有的一套房屋,李四看后同意购买。随后,李四与张三商谈《房屋买卖合同》事宜。

假设李四与张三办理了该房屋的转让手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四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B.刘军为促成房屋成交而发生的1000元费用,由中天房地产经纪人事务所负担
C.刘军为促成房屋成交而发生的1000元费用,由刘军自己负担
D.刘军为促成房屋成交而发生的1000元费用,由李四负担

答案:A,D
解析:
服务费用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应得到的服务报酬,由佣金和代办服务费两部分构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完成并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才可以收取服务报酬。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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