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题目
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成立

B

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C

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有效,抵押权成立

D

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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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些?( )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


正确答案:ABD
本题涉及对抵押权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债权无效,抵押权无效。本题中,甲与乙均为生 产性企业,其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民事行为。故不论抵押合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无效。 故本题选项为ABD。

第2题:

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交付了价款,甲将该车交付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向丙借款,将该车设定抵押于善意的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因丁违章行驶导致车辆毁损。因甲无力还款,丙欲行使抵押权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将汽车抵押于丙的行为无效

B.丙有权对汽车赔偿款主张抵押权

C.甲有权请求丁赔偿汽车损失

D.乙有权请求丁赔偿汽车损失


正确答案:ABD
本题涉及机动车物权变动及抵押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本题中,甲将汽车出卖给乙,双方交车付款完毕,汽车所有权即转移给乙。甲将巳属于乙的汽车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因乙拒绝追认而无效,A选项正确。甲抵押于丙的汽车虽然属于乙所有,但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乙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虽然甲将汽车抵押于丙的行为无效,但丙的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丙对汽车的抵押权可对抗乙的所有权。因汽车已经损毁,故丙可对汽车的赔偿款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包括不法侵害汽车的侵权人,故乙可基于所有权向丁主张赔偿损失,而甲已不为汽车所有权人,故无权主张该项权利,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第3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用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乙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但未来得及办理登记,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两抵押的效力如何?()

A.房屋抵押有效

B.房屋抵押无效

C.汽车抵押有效

D.汽车抵押无效


参考答案:B, C

第4题:

关于抵押设定及其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甲用自己的一栋房屋做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1个月后才能办理抵押登记,于是银行要求甲将房产证交给银行,抵押权自房产证交付之日起设立
B.乙向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乙欲将房屋转让给丁,在没有经过银行同意或丁代为清偿主债务的情形下,登记机关不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C.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为银行设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如果甲将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抵押权此时不能实现,只能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以自己的一辆汽车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在抵押设定后,汽车转移到任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以实现抵押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法定的不动产权利均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及法定的不动产权利设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不能设立抵押权,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A项中是房屋不动产的抵押,不登记不能设立抵押权,交付房产证不产生设定抵押权的效果,故错误。B项涉及房屋设定抵押之后的转让问题。《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如果两者都不具备,则设定抵押之后的不动产就不得转让,房管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故B正确。C项中汽车设定抵押,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又将该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时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只能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D项中汽车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一旦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所有的第三人,故无论汽车通过转让到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以实现抵押权,故D正确。

第5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
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
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
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

第6题:

2006年12月3日,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且以自己的在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约定,在甲向乙交付借款后15天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在款项交付15天后甲拒绝办理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权未设定 B.抵押合同不生效 C.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D.抵押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虽然甲与乙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是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但是,因为抵押权未登记,所以抵押权不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 

第7题: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正确答案:D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所以,选择D项。

第8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借期2年,甲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丙以50万元购买了甲的房屋,因为该买卖行为未经乙同意而无效。()


参考答案:对

第9题: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
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
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
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

第10题:

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甲的汽车价值40万元,所以甲又将其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丁,获得丁的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做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丁的借款。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1万元,不足以清偿甲的全部债务。
  【问题】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丁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答案:
解析:
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最后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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