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事通信罪
破坏军事设施罪
盗窃罪
盗窃罪与破坏军事设施罪并罚
第1题:
第 28 题 因讨要工钱未果,为泄愤,吴某深夜多次窜至某小区门口附近的公交站台、体育中心桥头的公交站台、大道上的多个公交站台以及五三大道的多个公交站台等处,用随身携带的螺纹钢将上述站台上数量不等的玻璃广告牌砸破。经鉴定,被砸的十五块玻璃广告牌价值一万三千余元。试问吴某的行为不构成:( )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聚众哄抢罪
D.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第2题:
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某在河南省某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唐某的行为构成:( )
A.唐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B.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
C.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
第3题: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1)吴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吴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点,本题的当事人较多,物的流转也十分复杂,考生应总体上把握,找出其中能产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和行为。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昊某属于善意取得行为。而武某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这就要求考生认真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从中寻找突破。
第4题:
第5题:
A.该军领导因不了解炮兵连长的表现而错误地处分了他
B.炮兵连长因过分地邀功自傲,激怒了该军领导
C.炮兵连长的英勇战斗行为不符合军事指挥官的职责要求
D.炮兵连长没有成功地培养出杰出的炮手
第6题:
左某盗窃了正在使用中的军用通信电线,致使通信中断,严重影响了军务活动,左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破坏通信设备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盗窃军用物资罪
第7题:
吴某的儿子在13岁的生日宴席上,与同班同学张某发生口角,吴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张某剌死.因吴某的儿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政府决定对吴某的儿子实施收容教养。吴某对此不服,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第8题: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