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00元

题目
单选题
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
A

破坏军事通信罪

B

破坏军事设施罪

C

盗窃罪

D

盗窃罪与破坏军事设施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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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第 28 题 因讨要工钱未果,为泄愤,吴某深夜多次窜至某小区门口附近的公交站台、体育中心桥头的公交站台、大道上的多个公交站台以及五三大道的多个公交站台等处,用随身携带的螺纹钢将上述站台上数量不等的玻璃广告牌砸破。经鉴定,被砸的十五块玻璃广告牌价值一万三千余元。试问吴某的行为不构成:(  )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聚众哄抢罪

D.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正确答案:ACD
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是选非题,故排除可得正确选项。

第2题:

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某在河南省某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唐某的行为构成:( )

A.唐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B.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

C.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D

第3题: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1)吴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吴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点,本题的当事人较多,物的流转也十分复杂,考生应总体上把握,找出其中能产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和行为。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昊某属于善意取得行为。而武某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这就要求考生认真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从中寻找突破。

第4题:

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破坏军事通信罪
B.破坏军事设施罪
C.盗窃罪
D.盗窃罪与破坏军事设施罪并罚


答案:B
解析:

第5题:

在一场胜负攸关的与敌交锋中,某炮兵连长亲自充当阻击炮手,英勇无比地发挥了他在前些年炮兵生涯中超群的炮击本领。战斗终于胜利了,在庆功会上这位一心等待着褒奖的炮兵连长不曾料想竞得到了撤职的处分。对这件事最合理的解释是()。

A.该军领导因不了解炮兵连长的表现而错误地处分了他

B.炮兵连长因过分地邀功自傲,激怒了该军领导

C.炮兵连长的英勇战斗行为不符合军事指挥官的职责要求

D.炮兵连长没有成功地培养出杰出的炮手


正确答案:C

第6题:

左某盗窃了正在使用中的军用通信电线,致使通信中断,严重影响了军务活动,左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破坏通信设备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盗窃军用物资罪


参考答案:C

第7题:

吴某的儿子在13岁的生日宴席上,与同班同学张某发生口角,吴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张某剌死.因吴某的儿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政府决定对吴某的儿子实施收容教养。吴某对此不服,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参考答案:对

第8题: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昊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第9题:

吴某意图盗窃某军区内的值钱设备和同伙携带工具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几十米,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A.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C.吴某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D.吴某应当以破坏军事设施罪

答案:A,B,D
解析:
。吴某窃取军区的电缆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第10题:

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
B: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
C: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
D: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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