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赵某控告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在诉讼过程中,薛某提出证据,控告赵某把他打成重伤。人民法院对薛某的控告()。

题目
单选题
自诉人赵某控告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在诉讼过程中,薛某提出证据,控告赵某把他打成重伤。人民法院对薛某的控告()。
A

应作为反诉并案处理

B

转交公安机关立案

C

应另案处理

D

转交检察机关立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薛某拖欠潘某借款5万元,潘某多次催要借款而薛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薛某将潘某殴打致伤。公安分局遂以薛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薛某行政拘留10天。薛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薛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潘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偿还借款。在法院受理此案的过程中,潘某经医院诊断为肾挫伤,遂又以重伤害向法院提起控告,并请求法院裁判薛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8000元。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经检察院批准对薛某采取了逮捕措施。根据上述情形,回答 91~94 题:

第 91 题 如果薛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则下列有关薛某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以区政府为复议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C.以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D.既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BCD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l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l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D项正确。另《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BC项正确。

第2题:

自诉人赵某控告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在诉讼过程中,薛某提出证据,控告赵某把他打成重伤。人民法院对薛某的控告应如何处理?( )

A.应作为反诉并案处理

B.转交公安机关立案

C.应另案处理

D.转交检察机关立案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般的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属自诉案件的范围。依第173条之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本案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的是反控告,“重伤”超出了第170条自诉案件的范围,依《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重伤案应属公安机关管辖;依第84条第3款的规定,接受控告的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3题:

:自诉人赵某控告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在诉论过程中,薛某提出证据,控告赵某把他打成重伤。人民法院对薛某的控告应如何处理?( )

A.应作为反诉并案处理 B.转交公安机关立案

C.应另案处理 D.转交检察机关立案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般的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属自诉案件的范围。依第173条之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本案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的是反控告,“重伤”超出了第170条自诉案件的范围,依《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重伤案应属公安机关管辖;依第84条第3款的规定,接受控告的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4题:

薛某到甲市乙区的某饭店吃饭,酒后闹事,砸坏店内物品。店主张某要求薛某赔偿损失1000元,薛某不仅加以拒绝,而且还打伤了服务员吴某。辖区派出所民警钱某等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了打砸行为,并将薛某带至派出所酒醒。第二天,公安机关决定对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薛某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其主要理由是,办案民警钱某是张某的姐夫,处罚不公。 

如果张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责令薛某赔偿损失的申请,则公安机关依法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
A.进行调解   B.责令薛某赔偿损失  C.做出行政裁决 D.直接从薛某的银行账户划扣


答案:A
解析:
A.进行调解

第5题:

自诉人赵某控告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在诉讼过程中,薛某提出证据,控告赵某把他打成重伤。人民法院对薛某的控告应如何处理?( )

A.应作为反诉并案处

B.转交公安机关立案

C.应另案处理

D.转交检察机关立案


正确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般的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属自诉案件的范围。依第173条之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本案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的是反控告,“重伤”超出了第170条自诉案件的范围,依《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重伤案应属公安机关管辖;依第84条第3款的规定,接受控告的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6题: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

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

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立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

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


正确答案:B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选项B是自诉案件,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丛某过期不诉,视同弃权。

第7题:

某县公安局按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娼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献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

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


正确答案:ABC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效力、治安管理处罚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中,县公安局应依法对举报电话进行登记,A项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选项BC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当事人如拒绝在笔录中签字,笔录并不因此而失去证明效力。选项D错误。

第8题:

被告人赵某意图杀死妻子王某和与王某勾搭成奸的李某。某日夜间,赵某先在家中将王某扼死,而后窜至李某家用尖刀刺杀李某致其重伤,赵某误认为李某已死,李某遇救幸存,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参考答案:C

第9题:

宫某为某省司法局副局长,其表姐薛某为某报社记者,张某为薛某的同事。张某的儿子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得知薛某与宫某的关系后,便交给薛某3万元请其向宫某“疏通”此事。薛某向宫某说明情况,并将2万元交给宫某妻子,但宫某拒绝为其说情。薛某遂以“司法局副局长表姐”的身份直接找到审理此案的法院审判长潘某,潘某迫于压力枉法裁判,将张某儿子无罪释放。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宫某与薛某均构成受贿罪

B.宫某不构成犯罪,薛某构成受贿罪

C.薛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D.宫某及其妻子构成受贿罪


正确答案:B
B [解析] 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受贿论处。薛某利用宫某的特殊身份,通过潘某达到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故薛某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受贿罪。所以尽管宫某的妻子收受了薛某交其的2万元,宫某仍不构成受贿罪。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10题:

薛某到甲市乙区的某饭店吃饭,酒后闹事,砸坏店内物品。店主张某要求薛某赔偿损失1000元,薛某不仅加以拒绝,而且还打伤了服务员吴某。辖区派出所民警钱某等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了打砸行为,并将薛某带至派出所酒醒。第二天,公安机关决定对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薛某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其主要理由是,办案民警钱某是张某的姐夫,处罚不公。 

下列属于公安机关依法应对薛某从重处罚的情形是
  A.薛某实施侵害行为时已处于醉酒状态
  B.薛某的行为未取得张某和吴某的谅解
  C.薛某曾在2个月前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D.薛某是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公务员


答案:C
解析:
C.薛某曾在2个月前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