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贫血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题目
问答题
简述贫血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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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工程量差的概念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正确答案: 工程量差是指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价)中的工程数量与实际的工程数量不一致所产生的量差。
(1)设计变更。
(2)现场施工变更。包括在施工中增加不可预见工程、施工方法变更和材料替代。
(3)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价)错误。

第2题:

简述高动力循环状态的概念及常见原因。


正确答案: 高动力循环状态是指休息状态下心排血量比正常增高的现象,也称高排血量状态。心排血量取决于心率及心搏量,故可受多种因素影响。
高动力循环状态的常见原因有:贫血、甲亢、左向右分流量较大的非紫绀性先心病如室缺、动脉导管未闭等、动静脉瘘、妊娠、脚气病及肺心病等。

第3题:

简述温室效应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参考答案:1.温室效应的概念
温室效应是园艺设施通过获得和积累太阳辐射能,使设施内的气温高于外界气温的现象。
2.产生温室效应的原因
(1)透明覆盖物对短波辐射的透过率较高,而对长波辐射的透过率较低,从而集聚热能并阻止其失散。
(2)园艺设施具有气密性,即不透气性,有较强的保温作用,使设施内外的热量交换很弱。

第4题:

简述代理权终止的概念及原因。


正确答案: 1.代理权终止指的是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2.代理权终止原因,因代理关系发生根据不同而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人的终止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

第5题:

试述基准不重合误差、基准位置误差和定位误差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正确答案: 基准不重合误差:设计基准相对定位基准在加工方向上的位置最大变动量。基准位置误差;定位基准本身相对位置的最大变动量定位误差:由于工件定位所造成的加工面相对其设计(工序)基准的位置误差。定位误差产生的原因:一是基准位置误差(由于定位元件和定位基准本身有制造误差而引起);另一个是基准不重合误差(是由于定位基准和设计基准不重合而引起的)。

第6题:

简述食品腐败变质的概念及原因和对人体的危害


正确答案:食品腐败变质指在以微生物为主的各种因素作用下,食物成人和感官性质发生改变,从而使食用价值降低或丧失的一切变化。
原因:
(1)微生物因素
(2)环境因素
(3)食品因素
危害:
(1)腐败变质食品其营养成分破坏,则营养价值降低,甚至完全丧失,易造成人营养缺乏
(2)腐败变质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增多,还可造成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病

第7题:

简述贫血的常见原因。


正确答案:(1)失血:分为两种:①急性失血,如外伤大出血或内脏大血管破裂出血。②慢性失血,如痔核出血、月经过多,常因失血隐匿,不被患者重视。
(2)红细胞破坏过多:①可由红细胞本身内在缺陷引起。②也可由外在原因包括物理因素、药物、感染等引起,如溶血性贫血等。
(3)红细胞生成减少:①造血物质的缺乏可使红细胞生成减少而引起贫血。②骨髓造血功能不良,如射线、药物等有害物质损害造血微环境,致骨髓造血功能障碍,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③促红细胞生成素减少也导致贫血。

第8题:

简述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参考答案:

识别是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产生原因: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一个国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个国家中所未有的,这也需要识别。


第9题:

暗适应性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正确答案:当我们从明亮的阳光下走入正在放映电影的影院时,会感到一片漆黑,但过一会儿后,视觉便会逐渐恢复,人眼这种适应暗环境夫人能力称为暗适应性,通常这种适应过程约需30s。人眼之所以能产生暗适应性,一方面是由于瞳孔放大的缘故,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因为完成视觉过程的视敏细胞发生了变换,此时将由杆状细胞代替锥状细胞工作。由于前者的视敏度约为后者的10000倍,所以,对于微弱的光刺激又恢复了感觉。

第10题:

简述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撤销的原因。


正确答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群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婚姻法》第5条有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故以受胁迫而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