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A、张某B、甲公司C、乙公司D、张某、甲公司、乙公司

题目

张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

  • A、张某
  • B、甲公司
  • C、乙公司
  • D、张某、甲公司、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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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 )

A.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 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

B.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承担责任

C.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甲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ABC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ABC选项体现了票据的文义性。D选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

第2题:

甲公司的会计吴某伪造甲公司的签章向乙公司出具定日付款汇票一张以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偿还欠款.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蒋某以支付房租.根据上述案情,请问: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吴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该汇票无效,蒋某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B.该汇票有效,由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该汇票有效,由吴某、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D.该汇票有效,吴某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正确答案:D

第3题:

李某伪造甲公司签章签发支票一张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对于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是

A.李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正确答案:C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B: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C: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
D: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
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伪造。 A、B项:《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其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应当承担票据责任,A选项正确;李某的签章是伪造的,其不承担票据责任,B选项正确。
C项:票据上并没有王某的签章,王某并非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不承担票据责任,C选项错误。
D项:《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丙公司是善意的(不知道其前手王某伪造签章),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D选项正确。

第6题:

张某伪造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 )。

A.张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张某、甲公司、乙公司


正确答案:D

第7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人员不慎将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自己在汇票上签章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不懂票据知识,不知道票据上的背书应连续,王某持汇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就向王某支付了汇票金额,丙公司向银行通知挂失止付时银行已向王某支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应当承担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
B: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

答案:A,D
解析: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并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而且还应当承担因该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检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存在重大过失,银行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所以A选项正确。丙公司失票后银行已向持票人付款,虽然是因重大过失付款,银行仍应向失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出票人和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应当被免除,失票人不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所以BC选项不正确。张某拾得丙公司的汇票后恶意将汇票背书转让,丙公司当然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第8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
32.【答案】A 【考点】 汇票的追索权【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第9题:

共用题干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该支票销毁,并向乙公司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会计持原支票到付款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与乙公司会计相熟,未认真审查支票,即按支票的大写金额支付了支票金额,甲公司有权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遗失,乙公司通知银行挂失止付,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银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C: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遗失,张某拾得汇票后在汇票上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持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经认真审验,未发现乙公司背书转让给张某的签章系伪造,遂将汇票金额支付给王某,乙公司通知银行挂失止付时发现汇票金额已经被支付,乙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D: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支票遗失,乙公司向付款行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乙公司将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提供给付款行,3日期满的12日内,付款行未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张某持挂失的支票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经仔细审验,未发现支票上有伪造签章,遂向张某支付了支票金额,后来查明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张某系拾得支票后在支票上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银行应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A,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
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署的不是本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汇票无效
B:乙公司的签章无效
C:乙公司不对丙承担票据责任
D:甲公司应对乙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无效的情形。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仍然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乙公司的签章无效,因此,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当然乙公司可能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乙公司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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