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相篇》中,荀子论述的三个问题是()。A、否定相人之术、论述了“法后王”、有关礼义的必要性与方法B、否定相人之术、论述了“法后王”、有关辩论的必要性与方法C、否定相人之术、论述了“法后王”、有关治家的必要性与方法

题目

在《非相篇》中,荀子论述的三个问题是()。

  • A、否定相人之术、论述了“法后王”、有关礼义的必要性与方法
  • B、否定相人之术、论述了“法后王”、有关辩论的必要性与方法
  • C、否定相人之术、论述了“法后王”、有关治家的必要性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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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参考答案:

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第2题: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出自《孟子》,论述了环境与教育对儿童心理发展的作用。(  )


答案:错
解析: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出自《苟子》。

第3题:

司法考试 下列关于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的论述错误的为。

1. 下列关于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的论述错误的为。

  • 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反映了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
  • 不能因为法的阶级性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能因为法的继承性否定法的阶级性
  • 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法都具有阶级性和继承性
  •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客观存在的延续、承袭和继受


你好,答案为AB.法的阶级性不排斥法的继承性,故AB错误。

第4题:

王廷相如何论述“真知”与实践的关系?


正确答案: 对“真知”的探讨是宋明理学知行观的重要内容。理学家无不以为自己的知即是真知,而真知就是指能落实到行之知,不能行之知则必不是真知。王守仁的知行合一在气学派思想家看来,又事实上取消了行的地位,故必须对此提出批评。
王廷相不同意王守仁的知行合一,但也不赞成程朱的知先行后。在他看来二者的弊病是“皆不于实践处用功,人事上体验”。实践是王廷相知行观的基础范畴和评价标准,他据此认定王学和朱学都是脱离实践的“有害”之学。事实上,自宋以来,学者们虽然都追求“真知”,但因其税离实践,结果走向了歧路。故只有“讲得一事即行一事,行得一事即知一事,所谓真知矣”。人的认识活动包括知指导行和行检验知的全过程,“真知” 只能产生于实行践履之中。
所以,王廷相不止在理论上强调知行兼举,而且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和实地实事的仔细考察,纠正了不少前人的认识谬误,从而使他的“真知”说也就更具有力量。

第5题:

()是荀子的一个中心思想,也是不同于其他各家的进步思想。

  • A、否定相人之术
  • B、有关礼义的必要性与方法
  • C、法后王

正确答案:C

第6题:

从法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和意义。


答案:
解析:
法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法律与国家的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1)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其一,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其二,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其三,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要健康发展就必须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既有其必要性,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民主同法治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实施。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市场的运行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从人治到法治,从资本主义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这都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不断走向文明的过程。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第五,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保证有力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证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在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7题:

论述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


正确答案: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每条都要结合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谈。

第8题:

论述题《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六个“禁止”的内容及其必要性。


参考答案:

六个“禁止”是《婚姻法》总则中确立的对基本原则的辅助性规范,目的在于确保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实施。(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项规定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切实贯彻执行。包办婚姻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以外,非法干涉公民独立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被法律所严格禁止,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如果使用了暴力手段,构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胁迫的结婚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虽然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它设定了一方支付一定财物为婚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将财产关系作为人身关系的前提,同样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不利于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因此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赠与之间的界限;注意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关系“骗取财物”加以区别。(3)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行为公然违反一夫一妻原则,必须严加禁止。在我国,重婚属于犯罪行为,不但重婚的婚姻无效,而且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婚姻法》明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证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与稳定。(5)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这种行为不但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一样是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且不利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章中具体规定了对严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以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对于保障广大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遗弃是应当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蒙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虐待和遗弃的受害人往往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本应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却因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到严重伤害。这是国家、社会和广大公民所绝对不能容忍的。禁止虐待和遗弃是我国《婚姻法》的一贯立场;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第9题:

荀子在()中论述了与正名有关的名实关系及如何制定名称的问题。

  • A、《成相篇》
  • B、《正名篇》
  • C、《天论篇》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王清任是如何论述“治病之要诀,在于明白气血”这个核心论点的?


正确答案: 王氏认为:“无论外感内伤,要知初病伤人何物,不能伤脏腑,不能伤筋骨,不能伤皮肉,所伤者无非是气血”,所以他强调“治病之要诀,在明白气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