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题目

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不可以。根据《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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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彭某委托好友江某购买一批瓷器,江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徐某购买,徐某并不知晓江某是为彭某购买瓷器。由于彭某未及时向江某付款,致使江某到期未向徐某支付货款,江某于是告知徐某自己与彭某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徐某可以要求彭某支付货款

B.徐某可以要求彭某、江某承担支付货款的连带责任

C.徐某只能要求彭某支付货款

D.徐某只能要求江某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A
「考点」委托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第三人徐某在得知江某与彭某的委托关系后,可以选择向彭某或者江某要求货款支付,因此A选项正确。

第2题: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3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发包方不得收回妇女原承包地的情形:__________。

A、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B、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

C、妇女离婚或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D、妇女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


答案:D

第4题:

徐某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救济的途径有( )。

A.徐某可以要求王某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B.徐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徐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D.徐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徐某可以请求赵某返还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合同责任。王某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了赵某,此时赵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因而徐某无法请求其继续履行。所以选项A错误。王某将房屋过户给徐某之前,对房屋依然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该房屋,因此,王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徐某无权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所以选项B错误。王某因将房屋过户给赵某,导致无法履行其对徐某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徐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赵某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徐某无权请求赵某返还。所以选项E错误。

第5题: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有哪些情况,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A.在新居住地生活且已经分配了承包地的

B.转入城镇户口但没有固定收入的

C.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D.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


参考答案:CD

第6题:

于某欲向徐某强行索取财物,一日,于某以麻醉方法将徐某掳至郊外,强令徐某当场交出身上的全部现金,否则将杀死徐某。于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抢夺罪


参考答案:A

第7题:

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

A.不得变更其原承包地

B.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C.可以变更其原承包地

D.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参考答案:B

第8题:

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可是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9题:

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4题。

2010年2月1日,王某与徐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徐某,房价80万元。徐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2010年4月1日,王某以100万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了赵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该房屋在2010年4月10日的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被雷击起火烧毁。请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王某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

B.王某与徐某之问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

C.徐某已经支付房款,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徐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徐某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E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所有权的转移。王某与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方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徐某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第10题:

徐某经乡政府批准占地建房,因地基位置与村民江某土地相邻,江某以影响房屋通风为由阻挡徐某动工建房。徐某便经村委会同意到乡政府办理变更手续,但乡政府以原批准是根据乡里的整体规划进行,不同意变更地基,徐某即擅自移地动工建房。房屋建到一半时,乡政府在未下达停工通知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徐某之妻见已动工的房屋被拆,一气之下服毒身亡。徐某提起诉讼,要求乡政府赔偿拆除房屋和妻子死亡的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乡政府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B.乡政府不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
C.乡政府只应当赔偿拆除房屋的损失,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D.乡政府对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导致徐某之妻的死亡的损失都应当赔偿,因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行为之间有联系

答案:A,C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1)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案中的乡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具备该要件。(2)侵权行为要件即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乡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所以该行为违法。(3)损害结果要件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损害与违法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的损害是拆除房屋的损害,其妻子的死亡与该行政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予赔偿。(4)法律规定要件即国家赔偿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所以针对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赔偿范围是拆除房屋的损失,不包括徐某妻子死亡的损失。所以选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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